玉林市容县某村广告牌被私拆,赔偿3.48万!

来源:容县人民法院、柚容县
作者丨陆宁芳编辑丨黄献仪审核丨梁东丽
近日 , 容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侵权案件 , 判决被告韦某赔偿广告牌制作费、设计费等共34800元给原告南宁某广告公司 。
玉林市容县某村广告牌被私拆,赔偿3.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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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原告南宁某广告公司因广告业务需要 , 与容县容州镇周口村某队村民刘某、黄某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租用他们位于周口村某队容县至平南公路边共约合60平方的土地用来安放广告牌 , 并按期支付租金 。 南宁某广告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200元后 , 在租赁土地上将广告牌进行了安装 。
原告租用的上述土地 , 所有权人刘某、黄某曾与广西某农牧公司于2012年、2014年先后签订《承包开发周口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 , 已经将上述土地租给某公司 , 而后某农牧公司又与被告韦某签订《容县周口基地合作协议》 , 将该地转租给被告韦某 。 刘某、黄某与南宁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 , 他们与某农牧公司先前所签订的《承包开发周口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规定的租期尚未到期 。
被告韦某认为 , 上述涉案土地 , 因土地所有权人与某农牧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期限未到 , 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在期限内 , 因此现在应由其经营使用 。 原告南宁某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安装广告牌的行为 , 侵犯了其对土地的经营使用 。 被告韦某在要求原告自动拆除广告牌未果后 , 遂于2019年10月4日凌晨 , 雇用勾机拆除了原告安放在涉案土地上的广告牌 。
玉林市容县某村广告牌被私拆,赔偿3.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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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容县某村广告牌被私拆,赔偿3.48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失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案中 , 被告因原告在涉案租赁土地安放广告牌发生争议 , 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 但被告却不寻求合法途径维权 , 而是采取不理智、不合法的手段 , 私自强拆原告安放的广告牌 , 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 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 。 (容县人民法院)作者丨陆宁芳编辑丨黄献仪审核丨梁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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