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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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杨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 。 后来两人分手 , 双方协商由陈某补偿杨某一些钱 , 陈某便出具欠条一张 。
欠条载明“今欠到杨某人民币伍万元整 , 在五年之内按年分期付款 , 每年1月1日付欠” 。 某日 , 杨某给陈某出具一张没有署名和日期的收条 , 内容为“今收到陈某还人民币5万元整” 。
后杨某以出具的收条是在其醉酒后出具的 , 当时并没有收到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5万元欠款 。
法顾百家说
【“分手费”应否受到法律保护?】法顾百家指出 , 在分手时陈某的承诺 , 其本身并无违反法律 , 同时该行为仅涉及双方的自身利益 , 所以也不损害公共利益 。 据此 , 陈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 , 意思表示真实 , 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且并无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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