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1413万、追究刑事责任!

傻大方_本文原始标题:罚没1413万、追究刑事责任!
从山西购进上百万只假冒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销往湖南、重庆等地 , 非法牟利50余万元 , 发这样的“疫情财”终将受到严惩 , 该当事人最终没收违法所得、罚没1413万元 , 并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4月10日 ,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新闻通气会 , 通报了整个行动期间的“战果” , 并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
值得关注的是 , 今年“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期间 , 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 成都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 , 严厉打击了少数不法商家发“疫情财”的行为 。
罚没1413万、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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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行动通报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个
查办与疫情防控有关案件674件
整个行动期间 , 成都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 , 严厉打击了少数不法商家发“疫情财”的行为 。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的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口罩案 , 罚没金额高达1400万元;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截获233箱共计57.6万只不合格口罩;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100台BR-6000系列金脑人“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
>>典型案例1
金牛区查处一公司经营假冒口罩案
当事人被罚没1413万元
2020年1月28日 , 成都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群众举报 , 称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伪劣口罩 。 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高度警觉 , 第一时间联合市、区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研判 , 精准分析案源线索 , 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 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执法作战方案 , 并利用高科技技侦手段 , 对现场控制、财物取证、审讯突破作了周密计划 。
1月30日执法人员最终锁定当事人行踪 , 赶赴现场后在其住所一举查获大量假冒口罩和销售凭证 , 证据显示假冒口罩流向全国多地 。 鉴于案情重大 , 办案人员及时上报省、市局 。 上级部门高度重视 , 指示成立专案组正式立案调查 , 并由省局挂牌督办该案 。
在省、市局的大力指导下 ,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密切合作 , 在最短时间内厘清案件来龙去脉 , 向河南、山西、湖南、重庆多地调查取证 , 最终案情水落石出 。
在疫情爆发期间 , 当事人瞄准“口罩商机” , 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公司和个人手中 , 购进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1万只 , 货值金额130万元 , 销往湖南、重庆等地 。 该口罩均为标有假冒“飘安”和“卫安”商标且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 。 当事人从中非法牟利50余万元 , 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属于典型的制造“人祸”、发“疫情财” 。
为快速斩断伸向四川的黑手 , 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跨省协调多个部门参与作战 , 目前河南、山西、湖南、重庆等地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对涉及的上下游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 此案已经成为涉及全国多省市的跨区域系列大案 , 多地共立案8件 , 彻底打掉一个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用品违法犯罪网络 。
历经两个月 , 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 各地执法部门纷纷收网 ,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案件调查终结 , 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口罩 , 罚没款合计达1413万元 。 同时成都市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典型案例2
建筑工地上使用的铝单板侵权
四川一公司被罚款51万元
去年底 , 都江堰局接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 , 辖区内一建筑装饰工程使用的铝单板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公司名称的产品 。 执法人员立即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 检查中发现有正用于安装使用的和堆放在项目空地上的铝单板若干 , 在这些铝单板的背面均贴有含“SHJIX吉祥”商标标识和“上海吉祥科技集团”等字样的标签 。 此批铝单板经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认定为假冒产品 。 都江堰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
【罚没1413万、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 , 涉案的1400余平方米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单板 , 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铝业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后 , 重庆某铝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加工成品后送至工程项目部 , 由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验收并交付使用 。 在办理过程中 , 为了收集和提取相关证据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都江堰局先后派遣执法人员到北京、上海、重庆进行外调 , 对涉案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逐一核实 , 特别是对当事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知道重庆某铝业公司提供的铝单板是假冒产品进行了审慎研究 。
经调查 ,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铝业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时 , 在自己不具备上海吉祥科技的商标授权的情况下 , 也未对重庆某铝业公司是否具备商标授权进行核实 。 都江堰局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产品为特殊的定制产品 , 无法像普通产品可随意购买;涉案商标在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 侵权产品标识与商标持有人产品标识完全一致;当事人作为建筑材料经销商 , 且购买方指定购买品牌 , 应该对商标信息更为了解;当事人在案发前虽多次向定制方索要授权信息 , 但都无果 , 却未引起警觉而停止合同履行 。 ”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 保护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都江堰局最终认定 ,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鉴于今年年初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已达27万余元等因素 , 慎重作出给予其51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李彦琴实习生胡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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