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舞蹈表演频陷版权纠纷,遭遇侵权如何维权?( 二 )


“街舞来自于西方,并没有专业院校,最初的舞者们只能通过录像带、DVD视频学习‘扒舞’(意为通过视频慢放或多次回放自学舞蹈),进行互相学习 。”中国舞蹈家协会街舞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夏锐指出,版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可能受一定的历史沿革因素影响 。 
“如果‘扒舞’只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免费表演等,属于‘合理使用’ 。”赵虎提道,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况,即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舞蹈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也就是说,街舞圈内常见的互相“翻跳”行为(意为表演他人的舞蹈),如果在非商用且注明作者、作品名的情况下,是“合理使用” 。“一是表演者自身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报酬,二是现场观众没有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报酬 。”赵虎这样解释判断“商用”的规则 。 
“舞蹈作品和其他的文字作品、类电作品(即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样,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在赵虎看来,首先人们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尊重舞蹈著作权人的版权,有关部门、媒体也要对此进行多方宣传和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 
“要尊重原创内容,尊重版权归属,不侵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抵制抄袭、非法转载等不正之风 。”根据《中国街舞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如果街舞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会由街舞委员会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 。夏锐表示,街舞委员会将会引领街舞行业正规发展,现已聘请相关法律顾问,帮助对行业规范不甚清楚的“闯入者”们正确理解规则,下一步将继续关注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 
维权能不能“较真” 
遭遇侵权的编舞师站出来维权,其实还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首先要面对的不是一些网友沸沸扬扬的抨击,而是来自街舞圈业内的直白质疑——“现在有多少街舞作品能说有‘独创性’?” 
“个人原创的舞蹈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就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虎表示,“独”表示并非来源于前人创作,“创”是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但是不要求艺术性的高低 。 
而街舞业内资深人士大侠(化名)直言,由于中国街舞相对西方来说起步较晚,动作重复率较高,多为模仿、改编 。大多数所谓的“街舞作品”大同小异,为此维权有炒作之嫌,“可能沦为笑话” 。 
“假如‘挥一下手’这样的具体动作,都要来单独分析舞蹈动作的独创性,那就没有一支舞能被称为原创作品 。”王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他举例说,文学作品中每一个字都是前人曾使用过的,但是作家组合起来就可能是不同的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编排 。关键要看舞蹈动作的组合和编排,由此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 
“很多舞蹈作品都使用了通用的舞蹈元素,并不涉及授权问题 。”陆川认为,创作者可以在通用舞蹈元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创作 。如今常见的舞蹈侵权手法相对比较低端,有的完全照搬所有元素,有的对舞蹈的主要段落进行全盘抄袭 。还有一些比较隐晦的侵权,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那么,是否存在抄袭的大致认定比例呢?王迁坦言,比例要根据个案情况来看,独创性强的作品可能被抄袭较少部分即可能构成侵权,而对于独创性较弱的作品,可能要达到较高的重合度才会被认定侵权 。“如果有舞蹈作品被指抄袭,应由被指称抄袭者拿出证据,对两部舞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 。”这也是编舞师维权的必经之路 。 
撇开上述的心理压力不谈,对于大多数编舞师而言,如果原创作品不幸被抄袭,束手无策是常态 。街舞舞者大多是“半路出家”,不隶属于专门的国有文艺院团,多挂靠于某些街舞培训机构,缺乏专业法务部门的帮助 。考虑到维权可能涉及的时间、经济成本,大多数被侵权的舞者都选择沉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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