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生必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涉及到的30个罪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 , 涉及到的30个罪名 。2020年1月20日 ,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 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 , 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 , 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 , 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2003年非典期间 , 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 , 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 , 请大家务必知晓 , 现我们梳理如下: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 情节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 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 构成犯罪的 ,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 ,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 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十、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 ,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 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 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十一、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十二、诈骗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十三、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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