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四 )
4.“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问题 。
《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第20条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 ,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 , 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 。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到“套路贷”犯罪 , 但已经表明相关部门对“套路贷”犯罪的警觉已经提升到了扫黑除恶的高度 。事实上 , 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情况看 , 的确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 , 有的“套路贷”犯罪集团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如专门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穆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 , 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 , 其非法讨债所采用的主要是语言、图像或视频威胁 , 是“非接触式”的 , 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 , 因而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明显不妥 。为了保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套路贷”犯罪 , 必须厘清“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关系 。对此 , 《意见》明确指出 , “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这一规定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了界定 , 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 , 既避免了人为降格 , 更避免了人为拔高 , 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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