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月骗2300余万!最高检通报首例从境外将台籍嫌犯押回审判的电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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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 , 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 , 通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 , 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 , 2018年5月至6月间 , 最高检与公安部共同组团赴捷克、克罗地亚、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波兰 , 推动上述国家将在当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62名中国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遣返和引渡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 , 第一起是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 据悉 , 这是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 。
冒充快递客服、警察、检察官诈骗
10个月间骗75名被害人2300余万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 , 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
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 , 各被告人分工合作 , 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 , 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 , 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 , 将被限制出境管制 , 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 。
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 , 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 。 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 , 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 , 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 。
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 , 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 , 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 。 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 , 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 。
至案发 , 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
电子文档中恢复的“返乡订票记录单”
让11名“漏网”嫌犯陆续被缉捕到案
由于该案被害人均是中国大陆居民 , 根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 2016年4月 , 肯尼亚将76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陆居民32人 , 台湾地区居民44人)遣返中国大陆 。
经初步审查 , 张凯闵等41人与其他被遣返的人分属互不关联的诈骗团伙 , 公安机关依法分案处理 。 2016年5月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指定管辖本案 , 并应公安机关邀请 ,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
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 , 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在恢复的Excel文档中 , 找到多份“返乡订票记录单”以及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 。 依据此线索 , 查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肯尼亚之前 , 曾在印度尼西亚两度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诈骗 , 诈骗数额累计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 。
随后 , 11名曾在印度尼西亚参与张凯闵团伙实施电信诈骗 , 未赴肯尼亚继续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缉捕到案 。 至此 , 张凯闵案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
团伙50人被起诉
【10个月骗2300余万!最高检通报首例从境外将台籍嫌犯押回审判的电信诈骗案】法院认定28个系主犯
2017年4月1日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犯罪情节 , 对该诈骗犯罪集团中的5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处理决定 。 对张凯闵等50人以诈骗罪分两案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对另2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2017年12月21日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张凯闵等5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参加诈骗犯罪集团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分工合作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诈骗被害人钱财 , 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其中28人系主犯 , 22人系从犯 。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 对张凯闵等50人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 张凯闵等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 2018年3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首例从境外将台籍嫌犯
押回大陆审判电信网络诈骗案
“这是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 。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介绍 , 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 。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 , 张晓津说 , 在于四个方面:对境外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事实;有明显首要分子 , 主要成员固定 , 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 , 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
最高检案例通报中进一步介绍 , 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 , 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 , 或加入时间较长 , 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 , 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 , 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 , 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对诈骗次数较少、诈骗金额较小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 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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