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法院·典型案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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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 , 为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 , 强化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 传递法治正能量 , 安顺中院现推出“安顺法院·典型案例”栏目 , 围绕司法审判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 , 结合全市法院审判骨干力量提炼出的优秀审判案例 , 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
【安顺法院·典型案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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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法院·典型案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 , 王某成从市场上购买两张专用于捕猎斑鸠的捕鸟网 , 后将捕鸟网安置在岩腊乡三股水村岩头组茶厂门口的树木里 , 利用拉网的方式捕捉斑鸠 , 后又以每只20元钱的价格进行出售 ,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斑鸠51只 。 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被告人所捕捉的猎获物为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山斑鸠 , 属“三有”保护动物 。 王某成到案后 , 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 , 具有坦白情节 。
裁判结果
平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成构成非法狩猎罪 , 判处管制一年 。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 , 就是保护自然生态 , 也就是在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 “三有”保护动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 “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违反狩猎法规”是指未经合法批准 ,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 , 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 。 本案中 , 王某成在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情况下 , 猎捕“三有”保护动物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狩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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