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光:或涉欺诈发行,隆基机械10年前IPO信披违规“曝光”( 二 )
第二起案件 , 系原告朱少华与作为被告的隆基集团及作为第三人的张海燕、张乔敏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鲁06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 , 朱少华认为隆基机械的招股说明书中记载其持有隆基集团5.01%的股权 , 诉请要求恢复其股东身份并返还股权 。
但烟台市中院审理查明 , 隆基集团股改时所有股本金均由张乔敏个人出资 。 朱少华与其他职工投入的资金 , 实为隆基集团的集资借款 。 而且 , 朱少华从未在隆基集团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 更未签署过公司章程 , 这些事实足以证实朱少华从未以股东身份参与隆基集团的管理 。 朱少华提出其系隆基集团股东的诉请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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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之对照前述第二个“伏笔” , 隆基机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 , 朱少华并非隆基集团实际股东的真相浮出水面 。
结合这两起直到法院落槌才“大白于天下”的案情 , 可见隆基机械招股说明书中有关隆基集团改制后的股东信息 , 已“坐实”信披违规 , 甚至有欺诈发行之嫌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信披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规定 , 发行人的董监高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据此 , 山东证监局决定 , 鉴于隆基机械及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管刘玉里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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