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新闻』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的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前能否主张撤销?
【『早新闻』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的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前能否主张撤销?】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的房产 , 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前能否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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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息】邵某和刘某曾有一段幸福的婚姻 。 丈夫刘某在上海搞装修 , 邵某带着两个女儿也跟着到了上海 , 一家人生活很融洽 。
后两个女儿回到东台老家上学 , 为了照顾孩子 , 邵某也回了老家 , 开始做全职太太 。 两地分居久了 , 两人的婚姻亮起红灯 。 刘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东台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与邵某离婚 , 东台法院均未支持 。 后刘某第三次向东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此时 , 邵某深知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 , 无奈之下便同意跟刘某离婚 。 不过 , 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利益 , 邵某向刘某提出了离婚的条件 , 即刘某将上海、东台两处房产中属于刘某的份额赠与女儿 。 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 , 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 。
因上海的房屋需还房贷 , 当时不具备过户条件 , 故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 , 房屋一直未过户 。 岂料双方离婚五年后 , 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 , 刘某却反悔 , 拒不配合过户 。 邵某遂提起诉讼 , 要求刘某将赠与房屋过户给女儿 。 刘某却提出撤销协议 。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 , 邵某当年系因与刘某就两处涉案房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 才同意调解离婚的 。 因此 , 该赠与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 。 同时 , 刘某与邵某离婚时 , 小女儿尚未成年 , 故案涉赠与协议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的目的 , 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其性质与一般赠与行为并不相同 , 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 东台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 要求刘某履行将房产过户给女儿的义务 。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 , 赠与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 ,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 但本案中案涉房屋所有权虽未发生转移 , 却不可撤销赠与 。 因为本案赠与行为与离婚行为密不可分 , 且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适当的补偿 , 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 , 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 明显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 , 因此刘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 在现实中 , 大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忠实有效履行合同 , 若随意撤销 , 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不相符的 。 (供稿:张计玉、郑文龙)
编辑:汤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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