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解密:丈夫给小三买的房,妻子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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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安家》剧情中 , 阚先生婚内出轨 , 并用公司资金给小三知否小姐购买了价值2000万元的郊区别墅 , 阚太太向安家天下静宜门店调取证据 , 起诉阚先生和知否小姐 , 要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 但是 , 后续剧情并未讲述阚太太是否追回财产 , 出于律师刨根究底的职业病 , 今天就来探讨下这个话题 。
一、阚先生给知否小姐买房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电视剧情中 , 阚先生在与阚太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用公司资金2000万元给知否小姐买了莫奈花园别墅 , 知否小姐并未出资但欣然接受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因此 , 阚先生给知否小姐买房是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 。
但是 , 赠与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2)赠与人须有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3)受赠人须有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 阚先生用于给知否小姐买房的钱是公司资金 , 但电视剧中并未交代公司是否存在除两夫妻之外的其他股东 , 也不清楚阚先生是采取何种方式(如借款)从公司支取资金 , 此处不继续深挖背后的故事 , 直接默认购房款属于阚先生和阚太太的婚内共同财产 。 从阚太太大闹门店可知阚先生给知否小姐买房并未取得阚太太的同意 , 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且赠与行为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 , 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这就引出了接下来的问题 , 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妻子追回财产的官司怎么打?本人通过分析司法判例进行下一步分析 。
二、妻子如何有效起诉?
1.被告如何定?
本人检索司法判例发现 , 有的案例妻子将丈夫和小三作为共同被告 , 有的将小三列为被告、将丈夫列为第三人 , 有的仅起诉小三 , 这将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 最好将丈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 特别是在妻子对于丈夫出轨的证据并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 , 此时法官在庭审中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确定出轨事实 , 因为在庭审中丈夫为维护家庭倒向妻子一方的情况占大多数 , 如不将丈夫列为诉讼参加人且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的情况下 , 则无法达到上述目的 。
此外 , 本人认为将丈夫列为被告更为稳妥 , 因为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共同被告丈夫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如周霖与曹保平、吴育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0123民初947号】中 , 法院认定:鉴于吴育玲获得涉案钱款 , 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系在被告曹保平共同行为下完成 , 故曹保平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2.起诉案由如何定?
本人在检索司法判例时 , 发现此类案件的起诉案由并不统一 , 包括不当得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 这说明原告在起诉时并未准确厘清法律关系 , 这也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
(1)起诉不当得利返还
以返还不当得利为诉讼主张的案例只占少部分 ,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一项第128个案由 , 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 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故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 , 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 但是 , 丈夫为小三买房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赠与关系 , 并非毫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 , 只是丈夫的赠与行为因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致使受赠人产生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 , 故当事人以返还不当得利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 , 可能产生败诉的风险 。
如郭晓英与李艳西及郭建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湘10民终173号】中 , 法院认定:本案中 , 郭晓英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艳西明知郭建纯已婚的证据 , 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艳西获取的349 , 800元系不当得利 , 故郭晓英诉请李艳西返还不当得利349 , 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2)起诉撤销赠与并返还购房款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十项合同纠纷项下第88个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 但没有“撤销赠与合同纠纷”这一案由 , 部分法院以此为案由实际上是错误的 , 妻子起诉撤销赠与并返还购房款应归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 但妻子针对丈夫给小三买房的行为起诉撤销赠与并返还购房却存在严重错误 , 一则丈夫的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而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行为有效 , 故妻子起诉撤销赠与实际上是默认了赠与关系成立并有效;二则妻子并非赠与人 , 亦不是丈夫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 妻子无权主张撤销赠与 。 虽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发挥自由裁量权 , 以赠与无效为由判决小三返还财产 , 但原则上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 不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 , 所以妻子起诉撤销赠与并返还购房款仍存在败诉风险 。 如贺梅与刘孟峰、李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冀0403民初3986号】中 , 原告贺梅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刘孟峰向李雪梅无偿赠与行为(赠与房产坐落于邯郸市某小区某某号) , 并判令被告李雪梅立即向原告返还刘孟峰为其支付的购房款 。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本案中 , 贺梅并非赠与人 , 亦不是刘孟峰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 故贺梅无权撤销刘孟峰对刘雪梅的赠与 。
从另一个层面而言 , 如小三以妻子不享有撤销权或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 法院亦不会支持 。 如李利征与林利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龙新民初字第7027号】中 , 法院认为:至于被告林利平提出的撤销权问题 。 在赠与合同中 , 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合同成立 , 但在本案中 , 第三人郭瑞虹与被告林利平之间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因此 , 本案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 又如李惠芬与朱东林、成意娣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1881民初1619号】中 ,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成意娣辩解撤销赠与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 , 或者一年内提出 , 该赠与已经转移且超过一年的撤销时效 , 应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予以驳回 , 本院认为 , 被告辩称的一年时效为撤销赠与的一个除斥期间 , 现原告主张的是合同无效并非撤销合同 , 故不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
(3)起诉返还原物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五项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第33个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 ,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第三十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 , 是物权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但前提是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 妻子是起诉返还房屋还是返还购房款 , 取决于丈夫是直接赠与房屋还是为小三购房出资 。 如丈夫是直接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小三 , 则妻子起诉返还房屋正确;但如果丈夫是为小三买房全部或部分出资 , 如妻子仍起诉返还房屋 , 则可能因诉讼标的物错误而败诉 。 除房屋外 , 车辆、商铺等亦可等同视之 。 如沈惠娟与李秀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247号】中 , 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是被告以其名义向案外人佛山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 , 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 已登记在被告名下 。 依照法律规定 , 被告是涉案房屋的物权人 , 第三人只是为其购房付款 ,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房屋 , 缺乏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由于赠与行为无效 , 被告依法应返还相应财产 , 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返还相应的款项 。
但是 ,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丈夫赠与小三的钱款是指定为小三购房或购车 , 且房产及车辆尚未登记在小三名下的情况下 , 如妻子起诉返还房屋或车辆 , 部分法院也会支持妻子的诉请 。 如林妙玲与黄素贞、庄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783民初1415号】中 , 法院认为:被告庄辉给付相应购房产及购车款项仅是为了全价购买房产和汽车而所做的准备 , 是对购买指定物(房产和汽车)进行对价给付 , 被告庄辉赠与被告黄素贞的标的物实际是房产和汽车 , 这一点可从款项流转状态可以印证 , 即被告庄辉通过银行转账的用于全价购买房产和汽车的相应金额、转账时间与所购买的房产和汽车的对价以及购买时间是涵盖一致的 , 可以佐证被告庄辉赠与被告黄素贞房产和汽车的意思表示明确 。 也就是说 , 本案赠与标的物除现金外还包括房产(位于开平市××大道××山林海××街××房、位于开平市开平大道**号东汇城**幢**号和**号铺位)和汽车(宝马牌小汽车一辆 , 车牌号:粤J×××**) , 且上述房产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 , 被告黄素贞仅是指定的购房人 。 因此被告黄素贞对此应返还讼争房产及汽车而不是返还相应购房购车款 。
但是 , 在丈夫为小三买房部分出资的情况下 , 购房款可能存在小三本人或第三方出资或银行贷款 , 而房屋属于物理上不可分割之物 , 如妻子起诉返还房屋则会使案件陷入僵局 , 此时还是起诉返还购房款更为妥当 。
(4)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如妻子起诉赠与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 案由选择范围包括: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这些案由都没问题 。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 , 起诉返还不当得利是混淆了赠与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 起诉撤销赠与是错误的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有效 , 起诉返还原物是混淆了赠与物 , 都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 妻子起诉最正确的诉讼主张就是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
三、法院判决走向
1.法院判决驳回
除前述分析因妻子起诉错误而败诉外 , 在妻子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购房款的情况下仍败诉的原因主要是证据不足 , 包括丈夫与小三之间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不足、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 , 此时妻子需承担举证不利导致的败诉风险 。 如翁礼梅与王静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891民初1579号】中 ,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 首先要明确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关系 , 本案中 , 原告基于第三人与被告系情人关系从而认定支付行为为赠与 , 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为情人关系 , 仅有原告与第三人的陈述 , 两者又系夫妻关系 , 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 本院对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即使第三人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 , 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款项往来是否存在借款、代支付等其他法律关系 , 仅有原告及第三人的陈述 , 本院也不能确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济往来的性质 , 原告主张是赠与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在收集证据层面 , 丈夫书写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丈夫与小三的亲密关系照片、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实丈夫婚外情的证据;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房管局和车管所调取的购房(车)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证据 。
2.法院判决支持返还50%
法院判决支持返还50%存在两种情况 , 一是法官错误的认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始终平均分配 , 双方各按照50%份额享有 , 故妻子赠与小三的财物中属于妻子享有的50%份额因未取得妻子同意而无效 。 如罗少万、黄艳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0105民初3715号】中 , 法院认为:罗少万赠与刘芬38万元钱款属于其与黄艳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 该38万元中的50%(即19万元)属于黄艳华 。 罗少万未征得黄艳华的同意将38万元中的50%赠与给刘芬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由于罗少万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征得黄艳华的追认 , 故罗少万向刘芬赠与38万元中的50%(即19万元)的行为无效 , 刘芬应将受赠的19万元返还给黄艳华 。 但是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 如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或存在过错(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家暴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另一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 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无过错方及子女抚养情况而在财产分割中予以适当倾斜 。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未特别约定 , 且妻子起诉时夫妻双方已离婚 , 如妻子未举证证明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妻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超出50%的比例 , 则法院推定双方按照50%享有 。 如武晋容与韩倩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482号】中 ,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离婚 , 因此扣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的购房款650000元 ,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款的50% , 即389355.34元(778710.69÷2) 。
3.法院判决支持返还100%
在起诉正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 , 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支持返还100% 。 本质原因在于:
首先 ,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 ,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 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 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此时 ,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 。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确定各自份额 。 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 , 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
其次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 , 《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而丈夫基于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 , 小三明知丈夫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 , 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 , 且两人均存在过错 , 故法院判决支持返还100%符合法律规定 , 也契合道德约束 。
四、小结
本人写下此文的用意并非为妻子捍卫夫妻共同财产出招 , 本心更希望永远不要发生如此背信弃义的情形 , 但若遭此不幸 , 亦要懂得如何维权 。 在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结婚率连年下跌的情况下 , 夫妻双方还是应当抵制诱惑 , 加强自律 , 珍重夫妻感情 , 承担家庭责任 , 勿忘了结婚时许下的不离不弃誓言 。
【《安家》解密:丈夫给小三买的房,妻子能否追回?】作者:丁梦娟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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