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0年1月10日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 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 , 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 , 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 , 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 , 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 , 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 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 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 , 制定本意见 。
重磅: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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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 , 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 , 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 , 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 , 以共同犯罪论处 。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 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 , 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
实施上述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 , 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 ,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 , 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 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 酌情从重处罚 。
暴力袭警 , 致使民警重伤、死亡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 酌情从重处罚 。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 , 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 , 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 , 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 , 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 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 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 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 并根据现场条件 , 妥善保护案发现场 , 控制犯罪嫌疑人 。 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 , 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 , 查清案件事实 。 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 , 依法进行鉴定 。 在处置过程中 , 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 , 受法律保护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 , 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 , 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 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 , 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 。 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 , 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 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 。 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 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 , 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 , 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 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 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 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 对于构成犯罪 , 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 , 在酌情从宽时 , 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 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 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 。 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 , 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 , 以法为据、以理服人 , 妥善化解矛盾 , 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 , 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 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 , 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 , 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 澄清事实真相 , 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 , 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 。 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 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 , 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 , 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
延伸阅读:准大学生殴打民警 , 检察院不起诉:在校表现良好 , 有望考取大学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年4月1日 , 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校生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日10时许 , 西乡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 , 称有人在汉白路利家超市门前私售劣质口罩 。
民警快速到达现场 , 在对两人进行身份盘查时 , 因其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遂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
但两人拒不配合 , 并采用卡脖子、拳打、抱摔等暴力方式袭击现场三名民警 , 致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 , 19岁,安徽省含山县人)、王某某(男,25岁 , 安徽省芜湖市人 , 两人系亲属关系) 。 遂立案 , 经侦查终结后以陈、王二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
重磅: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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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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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陈某某、王某某之行为均涉嫌妨害公务罪 ,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陈某某系在校学生 , 虽已年满十八周岁 , 但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需要进一步锻炼 , 且为高三学生 , 即将参加高考 , 学校证实其在校一贯表现良好 , 有望考取大学;
案发后 , 为消除影响主动登报向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进行道歉 , 还向县环卫工人捐赠口罩 , 积极弥补过错;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从宽处理 , 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 , 故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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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 ,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的不起诉公开送达宣告 , 陈某某家长及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局及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应邀参加 。
检察官依法对陈某某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 , 阐明了其行为已经触犯的法律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 并对其进行训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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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育 , 陈某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真诚悔罪服法 , 对检察机关的处理表示了感谢 , 并决心努力学习考上大学 , 将来回报社会 。
在场的侦查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妥当 , 挽救有力 ,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有利于社会稳定 。
最后 , 西乡县检察院表示 , 审查起诉期间 , 该院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最后的处理意见 , 多次向督办此案的省市院部门及领导汇报 , 及时获得了上级院重要指导意见 , 为该案的最终处理获得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此案不起诉公开宣告 , 深入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 通过公开宣告的送达方式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 也让其在检察官的教育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的关怀 , 促使其真心悔过 , 重新走上积极向上的人生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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