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89名外嫁女追回700万征地补偿款!
因建造月亮湾某项目 , 海南文昌三个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了 , 村里召开村民大会 , 大会上村委会认为:根据本村历代相传的村规 , 女孩已经外嫁的 , 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 , 不管其在原户籍是否有土地 , 都是娘家泼出去的水 , 不在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认为“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 无奈 , 89名外嫁女联名提起诉讼 , 在法院介入下89名外嫁女终拿到补偿款!!!
那么“外嫁女”能不能分土地补偿款呢?法律有哪些条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另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 ,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显然 , 该村历代相传的“村规” , 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相抵触的 , 该村规民内容不合法 , 明显与法律相违背 , 因此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
【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89名外嫁女追回700万征地补偿款!】故妇女虽然外嫁但户口未迁出 , 仍然在本村集体承包了土地 , 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在征地补偿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益 , 可以参与补偿款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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