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一遇到一些恶性案件会有联名信这种玩意出现
个人不同意题主的立场不由得觉得很悲哀,遇到这种事情,还是很多人想到想通过这样起哄的方式来帮助罪犯脱罪,不是蔑视法律吗,还是想通过舆论影响行政,行政干预司法联名信这个东西是中国很早以来就有的,比如公车上书算不算?孙志刚被打死之后,人大代表集体上书要求撤销收容遣送制度,算不算联名信?一国的公民,天然地具有言论自由,在公共事件上天然具有表达自己意愿和倾向的自由。所以,联名信这种行为是一个中性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或者这么说,联名信不过是一种正常的、表达意愿、制造舆论的工具或者手段,各方都可以用,只不过往往是弱势一方用的多而已。题主之所以感觉“悲哀”,是因为已经预设了“林森浩杀人犯罪该死”这么一个立场,换一个说法,那就是“我”已经掌握了真相,那么这些在联名信上签名的普通人自然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接下来就不展开了,否则邮箱里又要多一份答案备份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力意识正在逐步觉醒,这是谁也挡不住的,TG的高层很明白这个趋势。或许联名信在题主眼里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我认为这是中国进步的表现,至少比起没人说话的时代是进步了许多。
■网友的回复
谢邀。您迫切希望惩治凶手,维护法律的心情我可以理解。然而,在审判之前,任何人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否被冤枉。所以您也没有理由说人家是为被告脱罪。另一方面呢,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不应该受到一部分的民意挟持,综合来看,民众可以有请愿的权利,当然法院也有不予理会的权利。
■网友的回复
联名信、介绍信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都是用来证明被追诉人以往表现情况,如惯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等,这些都是刑法判决考量的重要因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关进监狱,而是要确定某种行为应当定什么罪,判多少年,怎么判决,换一个角度思考就是他不成立别的罪,不能判超过多少年,不能乱定罪。这些因素缺一不可,不然会出现你想不到的后果,什么后果你可以看看关于纳粹时期、文革时期的刑法及执行情况。这样的后果十分可怕,随意出入人罪,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有鉴于此,人类才开始规范刑事法律,经历了几百年的斗争,才有今天的成果。法律不是给林森浩制定的,不能用个案去评判法律。这些是法律前提。再说你提到的为罪犯脱罪问题。每个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这是原罪。我们所有人都只是看新闻报道,真正的案件情况谁了解呢?今天我们不给别人脱罪的机会,明天被冤枉的就是我们啊!我个人认为应当珍惜每一个可以脱罪的机会。司法受到干预在目前的环境下是肯定的。我觉得联名信就是希望抵消这类敏感案件中行政干预的。
■网友的回复
问:舆论和媒体是否想影响行政和司法?答:这是猜测动机,动机不可知也不必知。任何公民都有权发声和传播。司法独立。司法只受人大通过的法律左右,如果被舆论和媒体左右,那是司法不公。媒体、舆论、民众--\u0026gt;人大、法律--\u0026gt;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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