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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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 资本邦讯 , ST锐电(601558.SH)发布公告称 , 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 。 公司股东大连重工、北京天华中泰、萍乡富海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对外委托 , 受托方将持有公司22.69%表决权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峰 。
截至2020年4月2日 , 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要求 , 提交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 , 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还应当聘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同时报送本所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对外披露上述文件 , 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核查原因 , 严肃认真整改 , 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 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 有关责任方可能被采取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行为 , 上交所将按规定处理 。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 ,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其上市地位 , 则协议自动解除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相关事项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保壳的目的 , 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 , 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 。 同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能否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
四、截至目前 , 公司未能按期回复上交所关于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 公司及相关方尽快落实问询函要求并及时披露 , 充分揭示风险 , 明确市场预期 。
五、鉴于近日公司股价波动较大 , 公司尽快自查表决权委托相关各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参与公司股票买卖 , 并尽快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供本所进行交易核查 。
【ST锐电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问询函】ST锐电表示 , 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 于2020年4月7日前向上交所提供上述事项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 , 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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