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山洪爆发时,一个孕妇抢了一个普通人(没怀孕的人)的救生圈,算不算紧急避险
生命的价值是等量的,两个生命与一个生命在法律上的价值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不构成紧急避险。国外曾有一个案例是多人为了生存投票杀掉一个人充饥,事后这些人都被判故意杀人罪,由此可见,这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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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抢还得抢,活下来才有资格谈之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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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题主注意的是……胎儿是不是享有生命权这个问题是需要斟酌的。按照我国的法律,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胎儿的生命权自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开始。就是九个月的孕妇仍然也只算作是一个人的,从法律上她的生命并不比别人的生命更贵重。(当然胎儿可能有一些法律权利,我记得分遗产的时候是分他一份。也有一些保护胎儿的条例。但胎儿还是没有生命权的。)国外的规定就不一而足了。比如美国经过N次扯皮后,目前妥协的界限是24周左右,24周是胎儿能脱离母体能生存的时间极限。当然看当地保守势力是否强势,各州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有出入。总之,新中国由于没有受什么太大的宗教影响,对堕胎问题比较宽容,对胎儿的生命权确立的也是比较晚的。因此你不能说孕妇\u0026gt;普通人,这个逻辑我们是不资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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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生命的价值是等同的,这里不存在利益的大小之分。就好像你不能够为了救活两个人而致第三者于死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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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杀人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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