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持过百亿,报告有瑕疵|海康威视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周刊-金台资本组采访人员孙庭阳
增减持过百亿,报告有瑕疵|海康威视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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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002415.SZ)近日公告称 , 公司副董事长龚虹嘉、总经理胡扬忠收到了证监会结案通知书和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 。 浙江证监局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据警示函披露 , 胡扬忠和龚虹嘉在增减持海康威视股份过程中 , 没有向公司报告为他人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况 , 导致海康威视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
一位熟悉资本运作的研究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人员 , 海康威视此前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 可能都与两人收到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关 。
龚虹嘉减持146亿元 , 胡扬忠增持39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 , 龚虹嘉是海康威视筹建人之一 , 他在2001年11月参与设立海康威视 , 任海康威视董事、副董事长 。
海康威视曾在回复深交所问询时披露龚虹嘉的减持事项 。 2018年2月 , 海康威视收到深交所问询函 , 要求公司披露龚虹嘉“近三年减持的原因及资金用途”等问题 。 海康威视回复称 , 从上市到2018年2月 , 龚虹嘉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46亿元 , 减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 , 所获资金主要用于生活和投资 , 其中投资的领域主要为健康、环保、教育等产业 , 也有部分天使投资 。
在上述回复中 , 海康威视没有提到“为他人提供融资安排”的内容 。
与龚虹嘉相反 , 海康威视的董事、总经理胡扬忠 , 一直在增持海康威视 。 据Wind统计 , 从2016年2月到2018年1月 , 胡扬忠增持海康威视股票市值合计约39亿元 。
2018年1月 , 海康威视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这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编制 。 格式准则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方)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 应当披露资金来源 , “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 , 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 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 ”
胡扬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 他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系个人投资安排” , 但没有披露资金来源 。
这次收到的警示函 , 事因两人“增减持股份过程中 , 没有向海康威视报告为他人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况” 。
时间巧合 , 营业部重合
《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人员查阅Wind统计的海康威视重要股东买卖明细发现 , 龚虹嘉和胡扬忠两人操作公司股票记录中 , 有5次是在同一天 , 两人减持增持股票数量非常接近 。 大宗交易记录所显示的卖家买家所在营业部也有颇多重合 。
最近一次是2018年1月22日 , 龚虹嘉减持和胡扬忠增持均为1590万股 。 海康威视这天的大宗交易记录中 , 减持方在中信建投杭州庆春路营业部 , 增持方在中信建投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 。
2018年1月19日 , 龚虹嘉减持1.141亿股 , 胡扬忠增持4350万股 。 当天的大宗交易记录显示 , 减持方依然在中信建投杭州庆春路营业部 。 增持方在两个营业部 , 其中包括中信建投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 , 合计增持量是4350万股 , 与胡扬忠增持数相同 。
另外三次重合发生在2016年12月29日、27日和23日 。 这3天中 , 龚虹嘉减持了4127.5万股 。 这三天的大宗交易显示 , 海康威视减持方 , 都在中金公司杭州教工路营业部 , 巧合的是 , 减持股票数量也是4127.5万股 。
在2016年12月29日 , 龚虹嘉减持2077.5万股、胡扬忠增持1200万股 。 当天大宗交易纪录显示 , 有一笔是在中金公司杭州教工路营业部减持1200万股 , 在中信建投北京东直门南大街增持1200万股 。
同年12月27日 , 龚虹嘉合胡扬忠一减一增各是1550万股 。 这一天大宗交易中 , 在中金公司杭州教工路营业部减持两笔 , 分别是1450万股和100万股 , 合计恰好是1550万股 。 增持方在两个营业部 , 其中之一还是中信建投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 。
同年12月23日 , 龚虹嘉减持500万股 , 胡扬忠增持两笔 , 其中一笔是增持500万股 。 这天的大宗交易记录显示 , 减持方在中金公司杭州教工路营业部减持500万股 , 增持方在中信建投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 , 增持500万股 。
在2019年11月 , 海康威视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 龚虹嘉和胡扬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
近期 , 此案结案 , 监管层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增减持过百亿,报告有瑕疵|海康威视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收警示函】浙江证监局提示 ,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两人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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