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三 )

  此外 ,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还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但需严格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 , 除涉案医用口罩防护功能不达标以外 , 还要结合涉案医用口罩的使用场所、人群等综合判断 。

  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 , 通常可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销往非疫情高发地区供群众日常使用 , 则一般难以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 。

  实践中 , 对于涉案医用口罩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存在障碍或者争议 , 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 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 也可以相关犯罪论处 。

  具体到本案 , 涉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虽然防护功能不符合标准 , 但并非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 , 也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案例3

#国际在线#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药业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 与被告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 。 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间 , 王某某、陈某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进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口罩后 , 在明知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 , 按KN95口罩名义以每只10元的价格销往药店等处 , 共计销售口罩9800只 , 收取货款9.8万元 。

  案发后 , 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 经鉴定 , 涉案口罩颗粒过滤效率仅为6.7% , 不符合KN95口罩国家标准规定的颗粒过滤效率要求(95%) , 为不合格产品 。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 销售颗粒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 , 销售金额达9.8万元 , 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王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据此 , 于2020年2月25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裁判要旨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 , 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 , 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 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 , 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 。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 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 。 通常情况下 , 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 , 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 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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