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尽快消除疫情中的各种歧视

【「疫情」应尽快消除疫情中的各种歧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被有效控制 , 公共政策的重点已由强力控制疫情向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转变 , 但疫情中的某些歧视及其引发的社会隔阂却阻碍了这一恢复进程 。
【「疫情」应尽快消除疫情中的各种歧视】歧视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的贬低、区隔、排斥等非正当对待 。 此次疫情中的歧视首先缘于疾病认知偏颇:因对感染新冠肺炎的恐惧而对感染者的惧怕与拒斥 , 演变为对所有疑似感染者、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有“密切接触” , 乃至有“不那么密切接触”的广大“疑似者”一刀切的人身以至心理上的“隔离” 。 不乏见到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参与“火神山”“雷神山”等应急医疗设施修建的建设者即使获得健康证明 , 他们及其家人的回家回乡之路仍备受阻挠;新冠肺炎治愈者出院后仍因对其“携带病毒”“复发”可能性的担忧 , 而在居住、迁徙、就业等各个方面被实质性区别对待 , 等等 。
「疫情」应尽快消除疫情中的各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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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境内疫情以湖北武汉为圆心向外扩散 , 疾病歧视很容易被“简化”为地域歧视:身处湖北尤其是武汉等疫情集中暴发区域的人群具有更高的感染风险 , 需要被“区别对待” 。 进一步是对所有“武汉籍”“湖北籍”人员、车辆乃至物资商品的区隔、堵截与拒斥 。 近来医疗数据表明湖北疫情已根本改观 , 大多数地方已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成为疫情低风险区 。 但某些城市仍对“湖北人”与“来自湖北的人”一概禁入 , 出现湖北地方政府在确保外出人员身体健康前提下安排的“鄂籍”“点对点”包车被目标城市“劝回”的事件 。 至于普通“湖北人”在各地遭遇的住所被强制退租、工作与求职遭排斥等情况则更非少见 。
歧视不仅恶化了本已备受疫情折磨的特定群体的心理与生存处境 , 阻碍湖北地区经济社会恢复 , 在全国经济一盘棋的大背景下 , 以邻为壑还会破坏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 对经济社会造成长远危害 。
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中国病毒”之类的国际种族歧视 , 也不能允许本国针对特定群体尤其是“湖北人”在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区别对待 。 政府既要加大对各类歧视的依法治理力度、支持被损害者依法维权 , 也应主动清理自身不合时宜的“一刀切”的管理措施 。 一些地方仅仅针对特定人群居住地、来源地甚至户籍地而出台的人身与物流管控措施 , 已成为民间形成针对特定地域人群与物流偏见的重要理由 。 应加强基于各地健康码互认的全国人员流动整体秩序的构建 , 切实将湖北低风险地区人员囊括在内 。
歧视往往缘于认知缺陷与偏颇狭隘 。 当前舆论宣传更应以全面、客观与真实的信息发布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防疫观 。 既不能隐瞒疫情 , 又要防止某些信息片段因在人群中的认知不全而引发过度恐慌 。 例如既不回避治愈者“复阳”“复发”问题 , 又要引导公众形成理性公平的公共卫生风险观:任何社会个体都要面对并分担一定公共卫生风险 , 将公共卫生风险归罪于特定人群不正当 , 为了自己的零风险追求而向他人转嫁风险或限制他人合法权益则不道德不合法 。 疫情防控同样不会因对新发病例“零报告”之类指标追求而无限期限制人群流动 , 更不会为了某些人的“零风险”偏好而牺牲另外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 而是在有效控制疫情风险的情况下全面恢复各地经济社会生活 , 让全国人民公平分享后疫情时期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但这也意味着人们需要接受乃至容忍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生活正常伴生风险的疾病反复性 。 对于可能的疫情反复及由此引起的新防控成本、流动限制与经济损失 , 应备以相关强制与商业保险、新型社会保障与劳动保障、新型财政税收手段、新型公共医疗手段与公共卫生信息平台等手段机制 , 实现全社会公平分担 , 而不再主要由特定群体来包揽 。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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