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上坟引山火小心担刑责 即墨一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获刑( 二 )
2014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其胞妹到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某山秃岭处为其父亲上坟(私自迁至该处),孙某在点燃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二人救火未果逃离现场 。经即墨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该山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4003平方米(合831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314002平方米(合471亩) 。烧死黑松树价值人民币11345880元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系其妻子孙某上坟引发田横该山火灾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谎称系其自己上坟引发的山火,做假证明包庇孙某,意图使孙某逃避法律处罚 。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应当预见其在山上烧香、焚纸可能引起火灾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孙某是失火的犯罪人而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惩处 。孙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烧纸引燃近6公顷林地,积极扑救、赔偿获缓刑
2014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同侄子到平度市旧店镇南黄同村村西“九目山”其祖坟前烧纸祭奠,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烧纸,燃着的烧纸被风吹到附近草丛中,不慎引起森林火灾 。经平度市林业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09公顷,灌木林地2.84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侄子积极参与扑救,因风大火势蔓延快,由李某下山报告护林员,后经护林员、村民及被告人共同将火扑灭 。出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公安机关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行与涉案被害农户达成协议,其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由于其过失行为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受刑罚处罚,但属于情节较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其赔偿给涉案农户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平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提醒:
春季防火要重视,文明祭扫应自觉
春季风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期,市民外出游玩、踏青、劳作时,可能存在带火种上山、点火野炊、烧荒、乱丢烟头等现象 。2020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莱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辖区水集街道办事处康宁路南侧发生野火 。接报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水库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后经会同消防人员、附近村民连续奋战1个多小时,最终成功将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初步估算,此次大火共导致焚烧面积30多亩,经济损失40余万,鉴于姜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目前莱西警方已对姜某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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