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凌晨昆明,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抓后竟称逃跑是因为害怕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凌晨昆明 , 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 被抓后竟称逃跑是因为害怕
据昆明交警的消息 , 2020年03月23日00时07分 , 在昆明市官南大道青棚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肇事车辆将一名过街行人撞倒后逃逸 , 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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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昆明交警三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后 , 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 民警到达现场时 , 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 在现场仅存一滩血迹和拖痕 , 以及伤者的拖鞋两只 。
经与报警群众联系了解到 , 肇事车辆是一辆车牌号为云A32***的白色“哈弗”牌小型车 , 行经该路段时 , 将过街行人撞倒 , 随后驾驶人下车查看 , 停留大概2分钟后 , 驾驶肇事车辆沿官南大道向进城方向驶去 , 具体去向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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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针对该案 , 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追查 。 一方面民警通过群众提供的车牌线索锁定了肇事车主(于某)的基本信息及暂住地址 , 但登记的电话为关机状态 。 另一方面民警通过对案发地沿线监控进行梳理排查 , 追查到肇事车离开现场后 , 驶入官南大道某村内 。 两条线索追踪结果一致 , 专案组立即前往嫌疑人于某登记的暂住地址进行调查 , 在村内暂未发现肇事车辆 。
当日凌晨03:00 , 民警正在村内寻找嫌疑人具体居住的房间时 , 一名可疑男子出现在民警眼前 。
通过调查得知 , 杨某是肇事驾驶人的朋友 , 肇事嫌疑人于某(即肇事车辆车主)在事故后与其联系并见面 , 随后离开不知所踪 。 民警通过杨某电话与于某取得联系 , 要求其立即自首 , 在劝说之下 , 于某并无归案之意 , 并挂断电话 , 此后无法再与其取得联系 。 随后 , 民警通过联系于某居住点的房东进入到于某家中 , 但并未发现于某及相关线索 。
电话中 , 于某称 , 自己现在想平静一下心里 , 逃逸是因为面对不了撞人这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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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04:00 , 调查组扩大排查范围 , 终于在枧槽河边路段发现了肇事车辆 。 此时未发现于某 , 搜索仍在继续 , 同时继续尝试联系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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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 在民警不断施压和好友杨某的劝说下 , 于某于上午12时许投案自首 。
目前 , 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 这是今年交警支队破获的第一起刑事拘留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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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至此告破 , 本案中 , 肇事嫌疑人于某因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未减速让行 , 导致与行人发生碰撞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报医抢救伤者 , 最终致行人抢救无效死亡 , 性质恶劣 , 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 承担全部责任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李贵芳
审核: 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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