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明:霍山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首要分子获刑十六年零六个月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霍山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 首要分子获刑十六年零六个月
【魏学明:霍山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首要分子获刑十六年零六个月】3月23日下午 , 霍山法院公开宣判魏学明等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 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9名参与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 其中首要分子魏学明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 , 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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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2014年至2018年 , 被告人魏学明纠集他人长期在霍山县下符桥镇与六安市青山乡交界处一带农村及霍山城区开设赌场 , 同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魏学明为首要分子 , 被告人蔡某伟、魏某文为重要成员 , 被告人魏甲、魏乙、经某、林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被告人方某立、陈某润参与寻衅滋事犯罪 , 被告人李某茂、刘某生、杜某、汪某青、方某波、刘某、刘某祥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魏学明、李某茂、蔡某伟、林某、刘某生、杜某、经某开设赌场 , 被告人魏甲、汪某青、方某波、刘某、刘某祥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组织客源等直接帮助 , 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 其中魏学明、李某茂、蔡某伟、林某、刘某生、杜某、魏甲、汪某青、方某波、刘某情节严重 。 被告人魏学明多次纠集人员殴打或恐吓他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被告人魏某文、蔡某伟、魏甲、方某立、陈某润随意殴打或恐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魏学明、林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魏学明、魏某文为索要债务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魏学明指使他人作伪证 , 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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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学明、蔡某伟、魏某文、魏甲、魏乙、经某、林某经常纠集在一起 , 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属于恶势力 , 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条件 , 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 其中被告人魏学明系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被告人蔡某伟、魏某文为重要成员 , 被告人魏甲、魏乙、经某、林某为一般成员 , 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被告人魏学明、魏某文为索要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 , 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 被告人魏某文纠集方某立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 因方某立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 酌情对魏某文予以从重处罚 。 被告人蔡某伟、李某茂、刘某生、魏乙、经某、汪某青、方某波、刘某、方某立、陈某润、刘某祥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 霍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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