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光明时评:刻意隐瞒者,不该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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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 , 唐山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称 , 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 , 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同时 , 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 , 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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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隐瞒者 , 不配免费治疗 , 这样的果断处置得到了民间的正向回馈——本该如此!当下要把账算清楚 , 把道理讲明白 , 实现抗疫特殊环境下的权利义务的对等 , 达到情、理、法的平衡 。
首先 , 先看一下国家推动对新冠肺炎免费治疗的初衷是什么 。 新冠肺炎发生之初 , 因为疫情突起 , 部分弱势群体无力承受巨额的治疗费用 , 放任这种情况的蔓延 , 可能酿成人道悲剧 , 听任一些病患因为经济原因得不到救治 , 会扩大社会传染风险 。 所以 , 1月22日 ,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 , 有关免费治疗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应收尽收、免费治疗 , 本来就是为了让相关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及时就诊、如实申报 , 不用去担心钱的问题 , 通过帮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来编密全社会的抗疫之网 。 但是 , 那些刻意隐瞒接触史的人 , 却因为自己的自私和侥幸 , 让隔绝病毒的政策目的落空 。
其次 , 从法理上说 ,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 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 不可能只享受公民的权利 , 而不需履行公民的义务 , 只享受免费治疗新冠肺炎的福利 , 而不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接触史、旅居史以及接受防疫管理的义务 。 否则 , 这对老老实实做申报、接受隔离的观察的公民是不公平的 。
之前 , 郑州确诊患者郭某鹏刻意隐瞒出境行程 , 又是坐飞机 , 又是坐火车 , 又是坐地铁 , 造成多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 整个郑州市被吓得不轻 , 让河南省的“清零行动”功亏一篑 。 如果这样的“搅局者”还能享受由公帑支付的免费治疗 , 这会让其他纳税人感到不公平 。
【法律▲光明时评:刻意隐瞒者,不该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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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国家推出免费治疗新冠肺炎的措施 , 从法律性质上说 , 它是一种行政给付行为 。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帮助 。 行政给付也必须以行动相对人的配合作为必要条件 , 不可能说 , 公民拒不服从相关防疫措施 , 却还能安然享受政府提供的特定福利 。
第四 , 对恶意隐瞒接触史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 就应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双管齐下”地追究 。
不应该对病毒感染者本身搞歧视 , 但是每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 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戒 , 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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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的危害性和高传染性 , 已经是尽人皆知的情况下 , 有人如果还心存侥幸 , 试图藏着掖着 , 不讲实话 , 还企图逃避医学隔离措施 , 从社会危害上说 , 会让身边每个人成为直接或潜在的受害者 , 会严重干扰了国家抗疫大局;从主观上说 , 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相当大 , 不仅需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也应要求当事人依法承担不利的民事责任后果 。 既要“认打” , 还要“认罚” , 这样才能倒逼一些人长长记性 。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应收尽收、免费治疗是特殊时期里一项宝贵的公民福利 , 每个公民都要珍惜 。 权利义务更是统一的 , 享受了相关免费治疗的权利 , 当然要履行配合抗疫措施的义务 , 这是公平的 , 也是应该的 , 别把任性当成任利 。
来源:光明时评
【法律▲光明时评:刻意隐瞒者,不该免费治疗!】文字:沈彬
图片:网络
责编:王子墨
编辑:朱晓帆 孙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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