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海关总署: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 防控境外疫情输入

中国网3月16日讯(采访人员闫景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3月16日下午举行发布会 。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介绍说 , 一方面 , 各地海关对入境人员采取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一系列卫生检疫措施 , 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跨境传播 。 这是从正面监管的角度健全完善管控措施 。 另一方面 , 依法防控要明晰与正面监管有关的法律责任 , 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 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王军介绍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 , 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 。 要求各部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 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 , 依法严惩各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 。 二是准确的适用法律 。 要求各部门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 《意见》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 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 将依照刑法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 。 《意见》从做好行政与刑事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坚持过罚相当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哪六种行为将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 , 实施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 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 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疫情』海关总署: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 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 , 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 , 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 , 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 , 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 , 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 , 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疫情』海关总署: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 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