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湖南一被告人因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报]湖南一被告人因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_本文原题:湖南一被告人因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
本报益阳3月6日电 (采访人员 陶 琛 通讯员 曾来生 廖 慧 肖正兵)今天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当庭宣判被告人谌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狩猎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15000元 。 同时判令谌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000元 , 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10月 , 被告人谌某伙同他人在柘溪镇椒园村架设高压电网狩猎野猪 ,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 将陈某的厚朴林烧毁50株 。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 , 被告人谌某未取得狩猎证 , 在禁猎区、禁猎期 , 采用安放猎夹、猎套和捣毁巢穴等禁用的方法 , 在田庄乡高马二溪村猎捕野生动物 , 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 , 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5只 。 经安化县林业局核定 , 红腹锦鸡的评估价值为每只5000元 , 毛冠鹿的评估价值为每只3000元 , 合计35000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谌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 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考虑到被告人谌某案发后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 , 以自首论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减轻处罚 。 同时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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