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卖假种子致4000余亩农田绝收,负责人被判7年

3月5日 , 最高检发布以涉农检察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 ,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 , 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 。
种子:卖假种子致4000余亩农田绝收,负责人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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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 , 最高检发布以涉农检察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
假种子致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 , 2017年3月 , 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销商郭宝珍向江西省丰城市“民生种业”经营部的闵生如、闵蜀蓉父子(下称闵氏父子)汇款30万元用于购买“T优705”水稻种子 。
随后 , 闵氏父子找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订购种子 , 王敏向隆平高科申报了“陵两优711”稻种计划 , 闵生如汇款20万元给隆平高科作为订购种子款 。 收到隆平高科寄来的“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后 , 王敏请闵氏父子帮忙雇工人将运来的散装种子分装 , 并将分装好的24036斤种子运送给郭宝珍 。
郭宝珍销售给南昌县等地的农户 。 农户播种后 , 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 , 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
经查 , 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 , 其生产的“陵两优711”种子也未通过江西地区的审定 , 不能在江西地区进行终端销售 。
【种子:卖假种子致4000余亩农田绝收,负责人被判7年】2018年5月8日 , 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以王敏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 , 将案件移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18年7月16日 ,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敏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同年9月10日 , 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王敏被指控将未通过江西地区审定的“陵两优711”种子冒充“T优705”种子 , 违背职责分装并销售 , 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
2018年10月25日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王敏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其间 , 王敏及其家属向南昌县农业局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农民损失 。 2018年12月26日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敏的定性 , 鉴于上诉期间王敏已积极赔偿损失 , 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 , 案发较为隐蔽
最高检在阐释该案的法律要旨时指出 , 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 , 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 。 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 , 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 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
该案的指导意义明确 , 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生产、销售假种子 ,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 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 假种子有不符型假种子(种类、名称、产地与标注不符)和冒充型假种子(以甲冒充乙、非种子冒充种子) 。 现实生活中 , 完全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 , 比较少见 。 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种子专业性强、农户识别能力低的弱点 , 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 。 因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 , 案发较为隐蔽 , 冒充型假种子往往造成农民投入种植成本 , 得不到应有收成回报 , 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 应当依据刑法予以追诉 。
此外 , 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应予综合认定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刘嫚 实习生 王佳欣
编辑:任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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