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 , 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 , 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 , 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 , 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 , 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

「海关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 , 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 将实施加征关税 。

三、自动排除事项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 , 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 , 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 , 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 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

四、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 , 如未取得排除编号 , 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 。 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 , 海关不予受理 , 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 , 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 ,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

通关中如遇问题 , 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

特此公告 。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海关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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