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议定书》
《日内瓦议定书》。 1925年6月17日《日内瓦议定书》 正文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 生效日期:对每一签署国自该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加入自保存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国政府:法国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 , 以及使用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器件 , 受到文明世界舆论的正当的谴责: 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这种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被普遍接受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 对各国良心和实践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尚未缔结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 , 均接受这项禁令 。 各缔约国间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 , 并同意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按照本宣言的条款受到约束 。 各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 。 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由法国政府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 并自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应尽快批准 , 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并由法国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通知各签署国和加入国 。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自各签署国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 此后 , 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的关系即受其约束 。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 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订于日内瓦 , 共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