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西南证券近10亿代资管计划踩雷,前浙江女首富判赔9.3亿,涉及上市公司巨亏超40亿
财联社(深圳 , 采访人员 覃泽俊)讯 , 在起诉一年多 , 历经新光集团破产申请、2019年巨亏40余亿后 , 西南证券迎来了浙江金华中院的一审判决 , 确认了9.3亿元的债权归属 。
然而 , 已被ST处理的新光圆成(002147.SZ)当前总市值仅为35.6亿元 。 根据金华法院一审判决 , 新光集团质押给西南证券的1.75亿股 , 以最新市价计算这部分股票总值仅为3.4亿元 。 这意味着此次踩雷 , 西南证券资管计划的资金方付出的8亿元融资本金损失高达4.6亿元 。![[债权]西南证券近10亿代资管计划踩雷,前浙江女首富判赔9.3亿,涉及上市公司巨亏超40亿](https://k-static.6789.com/uploads/allimg/200211/210543106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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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表示 , 此次股权质押纠纷案中 , 有担保的部分可以优先清偿 。 但是由于股价大幅下挫的情况 , 券商实际追回资金可能不足以覆盖所有债权 。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 公司破产被受理的情况下 , 想要追回剩余的部分 , 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算 ,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西南证券9.3亿代资管计划涉诉
2月11日 , 西南证券公告了一起代资管案件涉诉的情况 , 事情源起2016年的股权质押 。![[债权]西南证券近10亿代资管计划踩雷,前浙江女首富判赔9.3亿,涉及上市公司巨亏超40亿](https://k-static.6789.com/uploads/allimg/200211/2105432604-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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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9日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与原告西南证券签订了编号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 约定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即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给乙方 , 向乙方融入资金 ,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
前述《业务协议》签订后 , 双方分三笔股票质押式交易执行了上述业务 , 先后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2日分别签订作为《业务协议》有效组成部分的三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 新光集团向西南证券质押5771万股、8047万股、以及6389万股新光圆成股票 , 分别融入资金3亿元、4亿元和3亿元 , 购回期限为3年 , 购回年利率为6.9% , 付息方式为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付息 , 违约金率为每日千分之一 。
2017年10月11日 , 西南证券与新光集团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部分购回协议书》 , 新光集团购回了部分股票 , 购回金额为2亿元左右 , 其中包括本金2亿元 , 利息79万余元 。
2018年9月20日 , 新光集团未按照约定支付融资本金的利息 。 两月后 , 11月16日西南证券将新光集团告上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此后 , 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目前一审已经告结 。 此前 , 2018年10月16日法院已经裁定对新光集团价值8.297亿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
2019年4月25日 , 浙江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新光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
2019年6月27日 , 西南证券申请将公司债权给付之诉变更为债权确认之诉 , 诉讼请求主要有6项:
一、请求判决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本金8亿元;
二、请求判决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融资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以融资本金8亿元为基数 , 按照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债权;
三、请求判决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融资本息之日止 , 以融资本金8亿元为基数 , 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债权;
四、请求判决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律师费债权70万元;
五、请求判决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质押给原告的1.75亿股新光圆成股票(002147.SZ)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新光集团承担 。
法院认为 , 由于2019年4月25日新光集团已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 , 案涉借款利息、违约金等应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止 。
其次 , 《业务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故西南证券诉请新光集团支付律师费70万元符合约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 案涉债权应通过新光集团的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 原告在诉讼中也申请将本案给付之诉应变更为确认之诉 。
2020年1月14日 , 法院一审判决为:
一、确认西南证券对新光集团享有本金8亿元、利息4723万元、违约金8246万元 , 合计9.297亿元的债权;
二、确认西南证券对被告新光集团享有律师费债权70万元;
【[债权]西南证券近10亿代资管计划踩雷,前浙江女首富判赔9.3亿,涉及上市公司巨亏超40亿】三、确认原告西南证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新光集团质押的1.75亿股新光圆成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425万元 , 保全费5000元 , 均由被告新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西南证券在2月11日晚的公告中表示 ,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 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 , 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 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 , 未发生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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