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案的法律方面

李文亮案的法律方面。一、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 ,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李文亮没有散布谣言 , 没有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 没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所以 , 其行为根本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 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 不应被训诫 。 至于李文亮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 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 以及此后的疫情 , 我们可以判断:当时李文亮发布的不是不实消息 , 而恰恰是发布的真实情况 。 即自2019年12月初 , 武汉地区发现了新的病毒引起的肺炎 , 疑似sars而实际是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 。 只是由于当时的诊疗还没有确定为武汉肺炎 。 但李文亮随后就发帖说是冠状病毒 , 现在正在进一步定型 , 虽然其转发的帖子表述不一定准确 , 但其确实是说出了当时的实情 。 李文亮有自己的亲身经历及“病历诊断”证明确实出现了新型肺炎 , 李文亮没有传播虚假信息 。 武汉警方认定违法事实错误 , 李文亮没有违法 。 二、按照“武汉平安”后来的回应 , 认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 是违法行为 , 但情节特别轻微 , 没有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 ,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 , 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 ,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但武汉警方没有按照法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即使认定李文亮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 武汉警方还是制作了训诫书 。 三、众所周知 ,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无规定即禁止” , “法无授权不可为” 。 我们查阅了各方面的法律规定 , 都没有对无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训诫的规定 , 即使认定情节特别轻微 。 无论如何武汉警方还是违反了法律保留 。 四、从公平正义角度讲 , 李文亮把知道的险情告知他人 , 知微见著 , 李文亮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 其不尽对社会无害而且有利 。 这通过后来的事态发展也得到了证明 。 那么 , 武汉警方有什么必要将其公之于众呢?有什么必要通过媒体大力挞伐?正义不怕迟到 , 赔礼道歉也是一种释怀 , 李文亮终究是武汉肺炎报警的人 , 最后也为疫情作出了牺牲 。 他的行为对社会有益 , 我们应该给他一个公平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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