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都在这23( 四 )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 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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