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云南:被隔离人员工资照付 隔离期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2月5日消息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规定: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 ②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③对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④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原题为《云南规定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工资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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