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冤案:都是刑讯逼供搞的鬼?

张志超冤案:都是刑讯逼供搞的鬼? 近几年曝光的多起轰动全国的冤案 , 人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个普遍真理——每一个冤案的背后 , 都站着一个刑讯逼供的魔鬼!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王忠林案、赵作海案、张家叔侄案……这些冤案的铸成 , 无一不是刑讯逼供、严刑拷打、肉体和精神残酷折磨的结果! 山东临沭中学生张志超冤案 , 更是警方用刑讯逼供和诱供迫使其反复低头认罪的典型案例! 张志超明明没有作案 , 与高某被杀毫无关系 , 但是 , 在法院的案卷里却有大段大段他认罪供述的记录 。 而且 , 起初他的供述比较简单 , 离题较远 , 而后来他的供述越来越具体详细 , 越来越准确逼真 , 越来越符合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 警方结案 , 检察官起诉 , 法院宣判 , 一层层关口 , 他都低头认罪 , 把“强奸杀人罪”黑帽结结实实扣在自己的头上 , 又老老实实地在监狱蹲了5年 , 受尽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而闭口不言 。 只是5年后 , 在母亲的反复追问下 , 才将满腹冤屈倒了出来! 后来的事实证明 , 此案的的确确是人为制造的冤案!人们心头一直盘绕着巨大的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智力正常的张志超5年多不敢喊冤?警方使用何等魔力禁锢住了张志超的嘴巴 , 满腹冤屈像火热的岩浆一样在胸中奔突 , 却一个字也吐不出来! 这一切 , 都缘于当地警方要命的刑讯逼供! 张志超后来回忆说 , 当时他被警方带去 , 要他招认强奸杀人的过程 。 他不承认 , 警察就猛抽耳光 。 有人把他的衣服脱了 , 用两个电棍电击脖子和全身 。 两个警察在前面用脚踢 , 用铁板手砸膝盖和脚指头 。 那种钻心的剧烈疼痛 , 让年仅16岁的他实在受不了了 , 只得承认此案是自己所为 , 并按照警方的提示 , 完成了口供 。 怎样“完成”口供?张志超回忆道:“比如说 , 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 , 警察就用鞋底抽打我的脸;我再说其它颜色 , 说不对就接着打我 , 直打到我说对为止 。 我如果说记不清了 , 警察就会说 , 张志超 , 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开始打我 。 ” 法院庭审时为何不辩解?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 , 检察院检察官来询问他时 , 他立即告诉检察官 , 警方记录的供述是自己被打承认的 , 要求检察官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 , 证明自己是被冤枉的 。 检察官做了笔录 , 自己也以为有好消息了 。 但是 , 就在他翻供的当晚 , 那个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来 , 狠狠抽耳光 , 用电棍电击 。 对他说:你找谁都没有用!最后还是我们查!” 由于向检察官翻供遭到毒打 , 张志超就认为 , 检察官和公安是一伙的 。 到庭审时 , 公诉人正是当初询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 , 张志超不寒而栗 , 不敢开口 。 因为是不公开审理 , 没有一个亲人旁听 , 所以他在法庭上不敢翻供 , 说出实情 。 他认为 , 法官和检察官、警察是一伙的 , 自己翻供也没有用 , 只会再次被毒打 。 庭审时年仅16岁的张志超 , 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 , 根本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 。 他只知道 , 只要一翻供 , 就会遭毒打!而只要老老实实低头认罪 , 就能免受皮肉之苦! 这样 , 我们就可以理解 , 无罪者张志超为何面对审判人员低头认罪 , 在监狱受苦5年后 , 才倒出了冤屈! 这样 , 我们就可以明白 , 为什么张志超供述的 , 挟持杀害高婷的铅笔刀、那把旧锁和新锁的钥匙、包精液的卫生纸扔到垃圾箱和粪池 , 警方搜寻8天 , 一无所获! 这样 , 我们就可以知道 , 张志超供述高婷所穿的衣服 , 为什么一会儿是白色 , 一会儿是蓝色 , 一会儿是红色 , 最后现场是红色的 , 他的口供就是红色的! 这样 , 我们就会了解 , 张志超供述的“强奸” , 为什么第一次供述是将生殖器插入高某阴道 , 而在法医的鉴定是处女膜完好之后 , 张志超的供述就成了“在高某的隐私处蹭了两下”! 张志超的供述 , 完全是根据警方的提示 , 不断变化 , 最后基本和警方勘验的现场吻合 , 于是 , 大功告成 , 一顶骇人的“强奸杀人罪”的铁帽就无端扣在无辜的张志超头上 , 而公安头上便又罩上了一圈成功的光环! 警方的刑讯逼供 , 成了制造冤案、吞噬良善的机器 , 它践踏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残害了无辜的百姓 , 戕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刑讯逼供的危害是如此严重 , 刑讯逼供的现象又是如此普遍和持久 , 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无可奈何、只能听之任之了吗? 按说 , 我国的法律 , 规定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 , 互相监督 。 检察院对警方的审查不满 , 可以提出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公诉不满 , 可以予以驳回 。 以此避免失误 。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 , 这三家往往协调一致 , 互相支持 , 甚至官官相护 , 互相包庇 。 他们对嫌犯提出的警方刑讯逼供的申诉 , 一般都是极力驳回 , 而对警方“没有刑讯逼供”的自诉 , 都是完全采信 。 于是 , 公检法三家紧密团结 , 形成铁板一块 , 铸成了冤案! 譬如 , 当张志超母亲多次申诉 , 称张志超的有罪供述都是警方刑讯逼供逼出来时 , 山东高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 , 认为侦查人员共4名警察 , 都表示未对张志超进行刑讯逼供 。 临沭县看守所出具的《张志超健康调查表》也显示 , 张志超身上无伤情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询问了与张志超同监室的4位证人 , 他们都证实 , 没有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 。 故综合全案证据 , 尚不足以证实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 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山东高院在2012年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也与山东高检的意见保持一致: “本院经复查认为 , 本案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申诉人张志超违背妇女意志 , 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关于你所提‘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的申诉理由 , 经审理认为 , 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 。 ……张志超做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 , 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 , 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应当作为判案的证据 。 ” 就这样 , 检察官和法官联起手来 , 一唱一和 , 把张志超和母亲上诉的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捂得严严实实! 然而后来查明的事实表明 , 警方确确实实用了刑讯逼供 , 百分之百用了刑讯逼供!张志超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没有半句谎言 , 张志超的所有有罪供述都是警方刑讯逼供所得 。 看守所出具的所谓“调查表”和证人证言 , 都有人为操纵的痕迹 , 缺乏丝毫的可信度! 国家法律早已明确规定 , 警方在侦查案件时不得使用刑讯逼供! 但是 , 警方在破案时 , 经常、普遍而又反复地使用刑讯逼供! 警方普遍地使用刑讯逼供 , 检察院和法院一件也查不出来!而且一次次地说道:“没有证据证实嫌犯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 。 ” 于是 , 一桩桩冤案被打造成了铁案!怎么办? 由此 , 笔者建议 , 应当改革审案程序 。 对辩护人上诉的“警方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事实 , 司法上级应当格外重视 , 不应当随意否决 。 不能让公安局的看守所出具什么“健康意见” , 因为他们和警方是一伙的 , 而应当让与警方无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予以鉴定 。 有些摧残和伤情是无法鉴定的 , 如三天三夜不让吃饭、不让睡觉 , 折磨得死去活来 , 却没有任何外伤 , 如何鉴定?再如抽打耳光、鞋底打脸、警棍点击等 , 让人痛不欲生 , 却没有外伤 , 又如何鉴定? 那就要规定 , 如果警方在审讯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 , 警方就得承担对自己的不利的后果 。 比如张志超案 , 法律规定 , 审讯未成年人 , 必须得有监护人陪伴;审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要罪犯 , 必须采用录音录像技术 , 等 。 临沭县公安人员在审案时 , 没有依法操作 , 那检察院和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定 , 警方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 , 张志超上诉的“警方采取刑讯逼供”、自己的有罪供述系警方刑讯逼供所得的意见能够成立 , 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不能成立 , 决定发回重审! 同时马上决定 , 那些施行刑讯逼供的有关人员 , 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 此案最好异地重审! 如此一来 , 冤案还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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