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美国都是违法的

许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美国都是违法的

美国的自由不身临其境是很难想象的 。 要写美国的自由 , 必须从它的不自由写起 。 在中国的时候 , 我觉得周围的人都认为 , 美国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 , 那就是行为可以非常放任 , 没有什么约束 。 我差不多也是带着这样的概念踏进这个国家的 。 但是 , 才住没几天 , 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的一个好朋友被拘留了 。 前一天是周末 , 那个年轻人和朋友在自家河里划船钓鱼 , 但他们越出了自己的地界 , 由水路进入了公园范围 。 结果被警察发现 , 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两条法规 , 我只记得其中一条是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 。 总之 , 两条罪名在我当时看起来都根本算不了什么 , 但按当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条件(当然拘留是有时限的) ,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是很严重 , 可以交保候审 , 但规定的保释金不低 , 所以那小伙子最终还是选择坐在拘留所里候审 。 初到美国 , 这件事使我感到很意外 。 住的时间越长 , 越发现这里法律法规比中国多得多 。 大大小小的公共场合行为细节 , 都有各种法在那里照管着 。 尤其印象深刻的是执法很严 。 一旦违法 , 不管作为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法 , 都没有通融余地 , 一旦给警察逮个正着 , 没人向警察求情或陪笑脸 , 因为这都白搭 。 更没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 , 因为摊上贿络警察的罪名 , 事儿可就大了 。 一般都是公事公办 , 该接传票就接传票 , 该接罚单就接罚单 。 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美国 , 却还是能够维持不乱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 因为原来的法制基础很强 , 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纳入原来的法制轨道 。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 , 各州市县镇都有各自的法律 。 从一个新移民的眼光来看 , 一切都相当严格 。 我是从一个以酒文化自豪的国家出来的 , 一开始感到反差特别大的 , 就是有关酒的法律 。 比如说 , 几乎所有的州法律 , 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 , 纽约都是如此 。 由于执法很严 , 所以即使是中年人买酒 , 都会被要求出示驾驶执照 , 因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 , 可以确定年龄 。 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一罐啤酒 , 你肯定得去法庭 。 一个朋友在餐馆打工时就是因为一时疏忽 , 没有查看驾驶执照就卖了一瓶啤酒给一个看上去很“老相”的年轻人 , 被传到法庭 , 判罚了500美元罚款 。 最近 , 我们居住的这个城市 , 已经立法规定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能买烟 。 当然这并不是说 , 在美国就没有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 。 这个年龄的年轻人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点“违禁”事情的 , 这全世界都一样 。 但在美国如果这样做 , 不能毫无顾虑 , 万一给警察抓住也只好认罚 。 每年在佛罗里达州海滩 , 警察总能抓住一批这样的年轻人 。 今年夏天 , 我就在电视里看到一些这样的年轻人 , 交了不低的罚款之后 , 十分沮丧地步出法庭 。 另外 , 商店在周一到周六 , 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卖酒 , 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卖酒 。 这里也是每周休息两天 。 人的活动显得相当有规律 , 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松玩的时候 , 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剧减少 。 也许 , 当初立这条法 , 也是让大家在这一天收收心 , 好好休息 , 准备迎接下一周的工作吧 。 我住的这个州 , 直到去年刚刚修改这条法律 , 允许有卖酒许可证的饭店在星期天卖酒 , 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 同时 , 法律规定 , 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 , 因此 , 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时喝啤酒 , 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 。 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 , 因此 , 在公园里野餐 , 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料 。 甚至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 , 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装了半瓶酒 。 同样 , 在汽车上 , 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 , 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 , 也是同样违法的 , 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 。 由于执法很严 , 一般人都很小心 , 有一次一个美国朋友要搬到其他州去 , 大家一起聚会送他 , 一个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 , 他当场打开让大家尝尝 。 分手已近半夜 , 他拿着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车 , 但是马上就跳了下来 , 把半瓶酒放进车后行李箱 , 笑笑说 , “我可不想惹麻烦 。 ” 在所有的发达国家 , 美国大概是对酒管制最严的国家 。 也许 , 这和美国的历史也有关系 。 美国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国宗教迫害逃出来的清教徒 , 他们比天主教徒更重视对“十诫”和其他宗教诫律的实行 , 更重视“修身养性” 。 因此 , 在美国历史上 , 曾经有过一个完全禁酒的时期 。 后来 , 随着时代的发展 , 完全禁酒已经不可能做到 , 绝对禁酒的法律反而给酿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机会 。 因此 , 才逐步有所放开 。 但相比之下 , 依然管制严格 。 在现代社会中 , 由于公路和汽车的发展 , 人们移动的速度已经大大加快 , 美国法律对于酒的严格管理 , 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酗酒而产生的车祸 。 当然并不是仅仅与酒有关的 , 才有那么多法 , 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 。 去年去凤凰城住在一个老朋友那里 , 他们也来自中国 。 到了这里 , 就遇到在中国从来也没有过的新问题 。 问题来自他们读小学的女儿 , 在中国时 , 她和所有的双职工子女一样 , 脖子上挂一把钥匙 , 放学了自己回家做作业 。 在美国 , 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 , 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 。 离开学校以后 , 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 , 必须托给别人照顾 。 所以在美国有大量的各类托儿所 , 念中学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别人照看孩子 , 也是她们打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 朋友当时经济尚不宽裕 , 更由于习惯了中国的做法 , 觉得付这笔托儿费够冤的 , 决定冒险“违法” 。 天天孩子放学 , 走到家门口就会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 , 然后一溜而入 。 接着 , 这孩子遵照父母的关照 , 不开门 , 不接电话 , 唯恐被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 。 如果被人发现了 , 美国人完全有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 , 好心去报警 。 这么一来 , 孩子将会被带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 暂时被政府收养 。 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 , 你很难把孩子要回来 。 孩子12岁之前 , 他们会一直都为此感到担心 。 今年就发生过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情况 。 婴儿的母亲出差 , 父亲临晨被孩子吵醒 , 换尿布冲洗孩子时 , 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 。 此后孩子一直啼哭 。 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 , 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 。 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 , 了解整个过程之后 , 马上就去报警了 。 孩子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 , 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 。 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 , 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 。 他们不仅赢得周围同胞的同情 , 连美国的中文报纸上都报导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 , 说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 , 怎么可能虐待 。 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 , 了解在美国 , 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 , 不考虑动机 , 只察看行为和后果 。 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 , 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 , 美国法律认为 , 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 。 在这件事情上 , 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 。 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 , 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 , 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 , 确实不幸之极 。 但是 , 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 , 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 。 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 , 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 。 许许多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 , 在这里都是违法的 。 比如 , 孩子哭闹 , 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 , 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 , 也是违法的 , 周围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 。 也许 , 正因为这样 , 我们来了那么些年 , 居然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所看到过这样的情况 。 那么 ,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 , 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 我举一个例子: 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 , 雇主问你的年龄 , 是违法的; 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 , 是违法的; 问你的婚姻状况 , 是违法的; 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 , 是违法的; 问你有没有孩子 , 是违法的; 问你是否被逮捕过 , 是违法的……等等 。 也就是说 , 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 , 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 , 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 , 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 。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 。 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骚动不安的年代 。 对于美国 , 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 。 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 , 非常非常不同 。 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 , 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 。 六十年代之前 , 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 。 但是此后 , 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表层 , 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 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 , 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 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 , 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 , 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移民背景 , 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 。 因此 , 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 , 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 , 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 , 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 , 都是违法的 。 所以 , 干脆法律规定 , 这些问题都不准问 。 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 , 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 , 从此 , 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 到了1972年 , 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 , 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 , 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 , 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 。 否则是违法的 。 顺便提一下 , 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 。 例如 , 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 , 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 , 比一般年轻人更容易入学 。 我特别提到这一点 , 是因为我考大学时 , 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 , 考得非常好 , 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 , 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 , 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 。 这真是很不公平 , 华罗庚还脚有残疾呢 , 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 1990年 , 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 , 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 , 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 。 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 , 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 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 。 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 。 比如说 , 一名雇员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 , 只要尚不影响工作 , 雇主不得解雇他 , 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 , 否则是违法的 。 1991年 , 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 , 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 , 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 。 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 , 那么 , 法庭当然需要证据 。 证据有两方面 , 一是雇员拿出受到歧视的证据 , 二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 。 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在雇员一方 , 那么雇员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 , 就判雇主无罪 。 但如果规定证据负担在雇主一方 , 那么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 , 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 , 雇主拿不出 , 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有歧视行为 。 当然 , 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 , 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 , 更不利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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