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分手后不再互相骚扰!丈夫补偿情人5万,协议都签了原配妻子不同意
因丈夫的一段婚外情 , 妻子苏某将“小三”吴某和丈夫贺某告上了法庭 。 近日 , 攸县法院受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 苏某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补偿的约定无效 , 并返还财产 。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 苏某与贺某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一男孩 。 2012年 , 贺某与吴某相识 , 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 后来因种种原因 , 二人关系破裂 。 2017年8月 , 贺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 , 约定贺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各项损失5万元 , 以后双方互不伤害、骚扰 。 事后 , 这份协议被苏某得知 , 苏某认为这份协议无效 , 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法院认为 , 贺某在与妻子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 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吴某 , 且未与苏某协商 。 吴某知晓贺某有配偶的事实 , 二人的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严重损害了苏某的财产权益 。 根据《民法总则》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法院判决确认贺某对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 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苏某返还5万元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来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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