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梅尼是伊朗伊斯兰革命领袖和伊斯兰共和国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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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放

来源=《历史研究》

1978—1979年伊朗革命是20世纪后半叶世界史上影响深远的为数不多的革命之一 。 与同时代其他革命不同 , 这场革命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复古倾向 。 革命后 , 以霍梅尼为首的激进派教士集团在伊朗建立起了一种奇特的伊斯兰神权共和制 。 这种与东西方政治制度迥异的“伊朗模式”或“伊斯兰道路” , 一度不但在伊朗国内激起巨大的热情和期望 , 而且在第三世界 , 尤其在伊斯兰世界 , 产生了强烈反响 。 伊朗现代伊斯兰政治模式在人类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

霍梅尼主义

鲁霍拉·霍梅尼是伊朗伊斯兰革命的领袖和伊斯兰共和国的缔造者 。 1962年至1989年期间 , 他发表的布道、谈话、演说和声明数以百计 , 这些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政治言论构成了被一些学者称为“霍梅尼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 。 霍梅尼主义是当代伊朗伊斯兰政治模式的蓝图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意识形态 。

1970年初 , 霍梅尼发表了一系列演说 , 首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神权政治理论 , 他的学生将这些演说加以整理 , 出版了《伊斯兰政府》一书 , 这是霍梅尼最著名的代表作 , 集中体现了霍梅尼主义的基本思想 。

霍梅尼开宗明义 , 称他想要讨论的主题是“法基赫的监护”(Velay at-e Faqih) 。 在他看来 , “法基赫的监护”对于穆斯林来说本不言自明 。 人们之所以对此有疑虑 , 是因为当前穆斯林社会和教育的状况 , 霍梅尼将这种状况的根源归咎于伊斯兰的敌人——犹太人、帝国主义及其代理人对伊斯兰的诋毁 , “结果 , 许多人 , 尤其是受过教育的人 , 形成了关于伊斯兰的误导的和不正确的观念” 。 霍梅尼竭力为伊斯兰正名 , 强调毛拉宣传伊斯兰、介入政治和建立伊斯兰政府的责任 。

霍梅尼接着论证“伊斯兰政府的必要性” 。 他指出 , 要确保人类的幸福 , 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 , 还需要法律的实施权和实施者 。 因此 , 真主除了恩赐沙里亚法之外 , 还建立了一种拥有执行和管理机构的特定形式的政府 。 先知的政治实践就是这种政府的体现 。 实施伊斯兰法的需要不限于先知时期 , 任何人声称没有必要建立伊斯兰政府 , 就是否认实施伊斯兰法的必要性 , 就是否认伊斯兰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 就是否认伊斯兰教本身永恒的有效性 。 伊斯兰法的性质和特点也证明了建立政府的必要性 , 因为神圣的沙里亚法旨在建立管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政权 。 倭马亚王朝和阿巴斯王朝的政府形式是反伊斯兰的 , 与君主制无异 。 法律和理性都要求穆斯林铲除这种异教徒和篡权者的专制制度 。 帝国主义和专制统治者将穆斯林乌玛人为地分裂成许多国家 。 为确保穆斯林乌玛的统一 , 为解放被占领的伊斯兰家园 , 需要建立伊斯兰政府 。 帝国主义将不公正的经济秩序强加于伊斯兰世界 , 将穆斯林社会分为压迫者和被压迫者 , 伊斯兰学者和所有穆斯林应该推翻压迫制度 , 建立伊斯兰政府 。

霍梅尼重点论述了“伊斯兰政府的形式” 。 在他的心目中 , 伊斯兰政府是不同于现存任何政府形式的“立宪”政府 。 “立宪”的含义不是指基于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进行限定和规范 , 而是指统治者服从《古兰经》和《圣训》 。 “因此 , 伊斯兰政府可以被界定为依据神法对人进行统治” 。 伊斯兰政府同君主立宪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区别在于 , 在后两种政体中 , 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参加立法 , 而伊斯兰立法权专属真主 。 伊斯兰政府是法制政府 , 所有人和伊斯兰政府 , 包括先知及其继承者 , 都必须永远服从伊斯兰法 , 先知及其继承者只是真主的代理人 。 伊斯兰政府简朴、精干、节检 , 没有豪华的宫殿、庞大的官僚机构和繁文缛节 , 领袖除了必须睿智和具备管理能力以外 , 还必须熟悉伊斯兰法律和公正 。 在伊玛姆隐遁时期 , 只有法基赫符合上述条件 , “新发生的社会情况”也需要咨询法基赫 , 经训和传统都毫无疑问地表明应该由法基赫掌握司法和行政大权 。 伊玛姆授予法基赫的监护权——作为统治者和法官——不会因为伊玛姆的去世而取消 , “法基赫的监护”犹如对未成年者的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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