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关注 | 单位“扣”了年终奖,辞职时能拿回来吗?
读者来信
我是厦门海沧区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 。 2016年3月 , 我们公司开始实行新的薪酬计算方法 。 同年10月 , 公司突然提出 , 正实行的薪酬计算方法所计算的数额过高 , 要求我们所有职工退回已发放工资中“高出”的部分 。 我认为这不合理 , 没有退回 。
2017年1月 , 公司发放了2016年度的年终奖 , 却少了我的那一份 。 我提出异议 , 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 于是我于当年3月办理了离职手续 。 请问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我能拿回我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么?
厦门 小蔡
律师释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 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 , 而奖金又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 因此 , 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因此 , 您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 , 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 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
不过 , 需要提醒您的是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 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 。 但是 , 劳动关系终止的 ,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申请 。 您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职手续 , 若这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 , 到目前已过仲裁时效 。
在此提醒劳动者:提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以及能拿到的数额 ,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 , 但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该依据的前提 。 年终奖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
因此 , 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前提出离职 , 应注意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对此约定的具体内容 , 避免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决定权的同时损害了劳动者的自身权益 。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易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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