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雪天,小区业主不慎滑倒去世,物业该不该赔钱?

  付某在自家小区里踩踏路面积雪摔倒 ,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 ,

  付某仍不幸身亡 。

  付某的家人认为 ,

  小区没有清理干净积雪导致事故发生 。

  那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2017年2月 , 山西太原市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绕过草坪通往小区道路时 , 踩踏路面积雪摔倒 , 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

  经诊断——

  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叶脑挫裂伤、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左额颅骨骨折等 。

  住院54天 , 医疗费99007.33元 。

  出院记录记载——

  付某神志浅昏迷 , 需继续康复锻炼治疗 。 不久后 , 付某又被送至某县医院继续治疗 , 诊断头部外伤 。

  住院16天 , 医疗费5690.22元 。

  2017年5月14日 , 付某去世 。

  付某去世后 , 付某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也该承担责任 , 便将该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一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 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 , 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等职责 。

  其提供的扫雪照片、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对付某摔倒受伤后死亡负次要责任 。

  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雪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 , 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 , 其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其受伤死亡的主要原因 。

  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 , 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 付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 。

  二审审理认为——

  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 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 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 , 应予以纠正 。

  太原中院依照法律规定 , 变更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共计75118.14元 。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 , 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 。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 , 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 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 , 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

  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 ,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雨天注意地板防滑 , 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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