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将4岁幼子斩首后抛尸水塘,这个多次“进宫”的毒父患精神分裂症获刑五年

  李丽没有想到 , 离婚后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 自己就与四岁的儿子分别天人永隔 , 而残忍杀害儿子并抛尸的 , 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

  日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 这起悲剧背后 , 究竟隐藏了怎样的因由?

[扬子晚报网]将4岁幼子斩首后抛尸水塘,这个多次“进宫”的毒父患精神分裂症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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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抽干塘水发现装着尸体的袋子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四点多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禄口派出所接到报警 , 报警人是住在禄口的王甫的大儿子王俊 , 他焦急地表示自己四岁的弟弟冬冬找不到了 , 同时反映父亲在和自己争吵时称 , 把冬冬扔到了水塘里 。

  接警后 , 派出所民警上门找王甫核实情况 , 但王甫不配合 , 拒绝透露冬冬的下落 。

  王甫还乘人不备 , 跳入住所附近的水塘里拒绝上岸 。 众人趁他体力不支将其救出后 , 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 后王甫被转至南京脑科医院继续治疗 。 同年12月27日,民警前往医院向王甫询问冬冬的下落 , 王甫称将小孩扔在了房子下面的水塘里 。

  据此情况 , 禄口派出所组织人员对王甫住所附近的水塘进行打捞 , 未果后又进行抽水作业 , 于同年12月28日上午在塘内发现一只蓝色袋子 。 江宁分局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 , 确定蓝色袋子内为一具男童尸体 , 死者应为冬冬 。 至此 , 王甫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 民警前往至南京脑科医院对王甫予以控制 。

  杀子父亲曾被劳教并两次入狱

  据了解 , 被告人王甫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 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1年、1994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 此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 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监视居住 , 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 , 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

  据庭审时出示的证人证言 , 王俊表示父亲离婚后“就变得不正常了 , 脾气一直不好” 。 2018年12月18日早上 , 他看到王甫打弟弟冬冬的屁股 , 第二天下午回家时却没看到弟弟 。 王俊问父亲弟弟去哪了 , 王甫自称把冬冬杀了 , 扔在旁边池塘里面 。 王俊四处寻找 , 并没有发现什么线索 , 以为父亲是在说胡话 。

  直到23日下午 , 他接到大伯、大姑姑的电话说已经好几天没看见冬冬了 , 让其去派出所报警 。

  冬冬的母亲、王甫的前妻陈红称 , 自己和王甫在2018年3月领取结婚证 , 而同居大约是在2013年 , 当时两人都在浙江打工 。 2O14年春节 , 两人到了王甫位于江宁禄口的家里 。 2015年3月 , 儿子冬冬出生 。

  陈红说 , 2018年10月份开始 , 王甫跟其经常吵架闹离婚 , 最终两人2018年11月诉讼离婚 , 儿子判由王甫抚养 。 离婚后 , 陈红回到老家四川 , 听说孩子找不到了 , 又赶回来南京 。

  供述称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不上班嫌烦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杀人罪 , 于2019年9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检方起诉指控 , 2018年11月29日 , 被告人王甫与陈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被害人冬冬由王甫抚养 。 2018年12月19日凌晨,王甫因独自抚养孩子心生厌烦 , 在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的家中 , 采用手掐颈部、电视连接线勒颈部、菜刀切割颈部致头部分离等手段致冬冬死亡 , 后将尸体装入塑料袋中并抛入住处附近的水塘内 。

  经法医鉴定:冬冬符合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颈部、口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

  对于杀害亲生儿子的原因 , 王甫供述称 , 当时陈红提出离婚 , 还要把孩子交其抚养 , 自己很气愤 。 因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不上班嫌烦 , 小孩和其不亲 , 老提到母亲 , 就感到更烦 , 而且想到前妻很气愤 , 就把小孩杀了 。

  令人感到残忍的是 , 据王甫供述 , 他在卧室对儿子手掐、绳勒之后 , 又下楼到一楼厨房 , 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 。 看到孩子还有点气 , 他竟把冬冬从床上抱下来放在地上 , 举起菜刀……

  之后 , 王甫从卧室里找了一条毛毯裹起尸体 , 装进一个蓝色大塑料袋 , 在装好之后先清洗了现场 , 然后拎着袋子出门并扔进塘中 。

  与家人交流时 , 王甫表现出种种异常行为 。 陈红在证言中称 , 王甫在脑科医院里对她说 , “把小孩儿捞上来用吹风机吹吹” , 还说让原谅他 , 好好过日子 。 王甫的哥哥则说 , 弟弟离婚后的情绪就一直不稳定 , “就不太正常了 , 还殴打家人 , 经常语无伦次 。 ”

  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判处五年徒刑

  在庭审中 , 被告人王甫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 。 辩护人提出了王甫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希望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王甫患精神分裂症 , 作案时处发病期 ,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贤福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且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 原告人陈红提出要求被告人王甫赔偿因其杀害冬冬而造成的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 对此 , 王甫没有异议 , 但表示无力赔偿 。 最终 , 法院对其中的丧葬费和交通、住宿费予以支持 , 对陈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未予支持 。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 王甫作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

  日前 , 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红经济损失共计43669元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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