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路边的“僵尸车”能“先到先得”吗?

满身是土、长期停在车位无人问津的“僵尸车”能不问自取吗?

上海警方近期通报了一起“僵尸车”盗窃案件 , 让人啼笑皆非:尹某多次偷盗“僵尸车” , 总价值金额超过3万元 , 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 但他自认为“僵尸车”属于遗弃物 , 不能构成盗窃罪 。 真是这样吗?

车主主观抛弃却未必能算遗弃物

无人问津并不必然等于被遗弃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 , 在民法中 , 遗弃物是指所有人以抛弃的意思所舍弃的物 , 车主需有抛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 才能将车辆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 , 而不能仅仅从外观的破损程度和停放的时间长短来判断 。 现实中 , 有的车主因买了车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而闲置 , 有的车主因怠于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而一“弃”了之 , 有的车主可能久居外地、入狱或已经死亡 , 还有可能是被盗的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放弃的车辆 , 以上均是导致“僵尸车”产生的原因 。 多数“僵尸车”的车主主观上并未放弃车辆的所有权 , 故而不能以一概全地认为“僵尸车”是遗弃物 。

北京日报客户端@路边的“僵尸车”能“先到先得”吗?。不过 , 即便车主主观上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 , 放弃行为也未必有效 。 物的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 仅由所有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但要以一定条件为前提 。 我国民法总则第143条第三款规定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然而 , 事实上 , 众多一弃了之的“僵尸车”长期占用有限的公共道路交通资源 , 有些甚至停放于人行道、辅道之上妨碍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 , 造成安全隐患 , 影响城市市容 。 此种放弃实则已扰乱公共秩序 , 有悖公序良俗 , 此时不宜认为该种放弃行为有效 , 此处的“僵尸车”仍为有主物 , 不是遗弃物 。

此外 ,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一般均登记在册 , 部分网友对此产生疑问 , 经过登记的特殊动产能凭车主的主观意思随意抛弃所有权吗?是否需要注销登记呢?机动车本质仍为动产 , 因其属于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 , 为社会管理需要必须对其采取登记制度 , 但是登记并不影响动产的处分 , 抛弃所有权就是一种处分方式 , 也是是物权消灭的一种方式 。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是指车主未经注销登记不能以抛弃了车辆的所有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但并未禁止人们抛弃特殊动产物权的行为 。

被遗弃的僵尸车他人能否先占

对于无主的遗弃物 , 他人可以以占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 , 这是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 即先占 。 例如在垃圾桶中拾废品、拿走别人明确不要的二手物品等都是通过先占取得物权 。 “僵尸车”虽可被抛弃 , 变成无主的遗弃物 , 但不能仅凭其长期停放路边吃灰、轮胎瘪气、多次漏检的外观就判断其为无主汽车 。 当车辆信息不明、无法联系车主、难以判明车辆为无主物或遗失物时 , 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 , 也应首先推定为遗失物 , 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

北京日报客户端@路边的“僵尸车”能“先到先得”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 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 不知道权利人时 ,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 归国家所有 。 此外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 ,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 法院发出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 ,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

对此 , 也有人担忧 , 难道不确定是否有主的物都要经过以上程序吗?那别人丢在地上的塑料瓶最后也属于国家所有?其实 , 诸如塑料瓶、废弃纸箱等物的价值很小 , 其遗弃物的属性已经约定俗成 , 被社会所公认 , 但是“僵尸车”的物权为谁所有不经查证仍存争议 , 因此路边的塑料瓶可以先占 , 可路边的僵尸车一般不行 。

还需注意的是 ,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 部分老旧“僵尸车”一停数载 , 早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 不允许上路 。 但是这并不代表此种车辆已经自动变为“废品” , 其仍为车主的合法财产 , 理应由车主依法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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