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工程院前院士李宁获刑12年!专家:对科教领域犯罪“零容忍”

中国工程院前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涉嫌贪污一案 , 曾经过两次开庭审理 , 历时五年 。 1月3日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宁、张磊贪污一案公开宣判 。 法院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 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构成贪污罪

李宁是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 , 曾作出突出科研贡献 。 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 , 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 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 , 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 , 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 , 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 , 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 。 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李宁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骗取科研经费 , 数额特别巨大 , 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

依法认定贪污数额为3410万余元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 , 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 , 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 , 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 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 。

法院认为 , 在共同犯罪中 , 李宁系主犯 ,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 , 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 , 且认罪悔罪 , 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据了解 , 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 , 最大限度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 , 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 , 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 ,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 , 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后 , 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人民币3410万余元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 。 在共同犯罪中 , 李宁系共同贪污的主犯 ,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 , 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

经济日报:中国工程院前院士李宁获刑12年!专家:对科教领域犯罪“零容忍”。“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是当前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的现象之一 。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认为 , 本案的审理与认定彰显了重要的法治理念 , 增强了法律权威 , 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 , 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本案是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具体体现 。 ”高铭暄认为 , 国家下拨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 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 因此 , 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 , 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 , 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 , 归个人所有 。 同时 , 需要指出的是 ,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完善 , 并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 。

高铭暄指出 , 本案在审理中尊重证据裁判原则 , 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 , 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所认定的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 有罪判决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 。

“科研创新特质就在于不确定性 , 无法设计、不可预测 , 科研思路可能发生改变 , 科研这些特点要求国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灵活、效率更高 , 更重要的是要将科研人员从简单繁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 在被充分信任的条件下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岱认为 , 但是有些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性和特殊性 , 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科研经费 , 中饱私囊 , 构成犯罪 ,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无论身份多么特殊 , 贡献多大 , 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开恩 。

经济日报:中国工程院前院士李宁获刑12年!专家:对科教领域犯罪“零容忍”。徐岱表示 , 从李宁贪污案的判决可以预期该案在科研人员群体中会引发巨大的反响 , 或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 , 或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来源 。 所以案结事不能了 , 通过该案必须确信的是 , 一方面在国家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的今天 , 处理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类案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理念 , 强调刑事制裁的最后性和不得已性 , 能够用其他责任方式处理的不能用刑事制裁手段 。 另一方面 , 突显了一些科研人员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问题 , 由此 , 预防永远优于事后处罚 , 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 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则是重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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