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雄安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本报讯(采访人员马冬胜通讯员石萍婷)昨日采访人员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 ,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雄安新区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 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 。
此案一审法院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 , 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在保定市非法发放贷款 , 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李某某为首 , 顾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该犯罪集团诱使李某等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 通过收取各种费用、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设置“套路” , 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 , 采取胁迫、滋扰、辱骂殴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强立债权 , 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 , 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 扰乱社会秩序 , 妨害司法秩序 , 社会危害极大 。 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 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20年 , 并处罚金100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
[被害人]雄安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裁定 。
[被害人]雄安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法官提醒 , 我国法律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 , 有借贷需求的群众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 切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给对方使用 。 另外 , 对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求助 , 以免上当受骗 , 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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