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东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出台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 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 , 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 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明确 , 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 , 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 , 属于诬告陷害 。 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手段恶劣 , 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 , 仍诬告陷害他人等 。 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 , 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 , 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廉政档案、地方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 ,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 《办法》还规定 , 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认定诬告陷害 ,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 对属于诬告陷害的 , 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 。 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 ,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 , 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 。 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 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 , 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 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 , 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 并进行提醒教育 。

  《办法》规定 , 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 , 应当及时澄清正名 。 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 , 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 , 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 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 派驻派出机构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 , 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 , 通过相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室)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在征询被澄清对象同意后 , 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 , 在一定范围采取公开通报、召开会议、书面函复等方式进行 。 澄清正名相关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 。 澄清正名相关材料 , 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 实施澄清正名 , 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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