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都能用吗?

  法制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朱宁宁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 。

  12月24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 此前 , 婚姻家庭编草案已进行三审 , 此次是第四次提请审议 。 分组审议中 , 与会人员对婚姻家庭编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

  建议家暴等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实践中 , 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 , 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 , 不利于家庭稳定 。 为此 , 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 分组审议中 , 有委员建议完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

  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从立法技术看 , 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 , 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 , 有待完善 。 ”李钺锋委员认为 , 从立法本意来看 , 这一规定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 以维护家庭稳定 。 据调研 ,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 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 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但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 一般而言 ,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李钺锋指出 , 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 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建议恢复有关近亲属规定

  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 视为近亲属” 。 但此前审议时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 , 草案三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 分组审议中 , 有与会人员建议恢复 。

  “二审稿中的规定是有意义的 。 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 。 ”信春鹰委员建议把原来规定中的“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 , 但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 。

  信春鹰指出 ,

  该条款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 , 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 , 不能舍弃 。 现在第二款近亲属是基于血亲 , 原来视为近亲属是基于姻亲 , 这个很重要 。 “现在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 , 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和视为近亲属之外” 。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认为删去这一规定不妥 。

  “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 , 现在大量存在着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的公婆或岳父、岳母 。 把这种关系排除在近亲属之外 , 非常不合理 , 不利于社会和谐 。 ”他建议 , 下一阶段对近亲属的认定条件作进一步完善 。

  建议增加有关事实收养规定

  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对收养登记、收养协议和公证进行了明确 , 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 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

  李钺锋认为 ,

  该规定对事实收养关系未作规定 , 草案“收养”章节中也未对事实收养进行规定 。 但是 , 实践中可能存在例如抱错婴儿等情况导致事实收养 。 “此种情形下如果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能认定 , 则涉及收养关系效力问题 , 进而衍生赔偿、家庭民事纠纷等问题 。 同时 , 如不确认事实收养关系也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 。

  鉴于此 , 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事实收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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