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的定义

辩证逻辑的定义

(朱奇 )

一、为什么仅有形式逻辑已经无法满足准确认识事物的需要

认识事物规律性的概念性思维离不开形式逻辑 , 然而随着人们对认识事物规律性有了更高的准确性要求 , 仅有形式逻辑已经不够了 。

从概念形成的过程应该可以看出(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三章) , 概念是人类思维面对特定现实事物时 , 忽略其差异性 , 关注其共同性 , 而形成的粗略代表这类现实事物的一种语言符号 。 在人类文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 , 我们并没有深究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忽略了事物的差异性 , 从而在多大程度上能粗略代表这类现实事物 。

在仅有形式逻辑的阶段 , 人们的概念性思维只知道用概念代表现实事物 , 只知道用不同的概念去代表不同的现实事物 , 只知道用概念和概念之间的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去代表现实事物之间的实际联系 。 至于这种方法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现实世界的实际状况 , 则不闻不问 。

从静态看 , 概念所概括的那些事物本身就不是完全相同 , 而是存在着区别和差异;从动态看 , 概念所概括的那些事物还都在发生着变化 , 有些变化大一些 , 有些变化小一些 。 因此 , 对区别和差异忽略的程度不同 , 就会导致我们认识到的这些事物的共同性的不同;事物本身的不断变化也会导致所归纳出的这些事物的共同性的变化 , 而这些事物的这个共同性正是形式逻辑规定的用于代表这些事物的概念的内涵 。 这就产生了一个著名的两难悖论:如果事物的共同性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 , 而存在于我们思维中的代表这个共同性的概念内涵不变 , 则意味着我们的概念不再能准确代表这些事物;如果概念内涵随着事物共同性的变化而随时调整 , 因为变化时刻在发生 , 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再有确定内涵的概念 。 面对这个两难悖论 , 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庸俗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 。

在仅有形式逻辑的阶段 , 只有当事物之间的差别足够大 , 或者事物的变化足够大 , 从而导致这类事物的共同性也发生了足够大的变化时 , 人们才会用不同的概念代表不同的事物、用新的概念代表新的事物这唯一的方法去解决概念面对事物变化的难题 。 至于事物间的那些还没有足够大的差异和事物的那些还没有足够大的变化 , 在仅有形式逻辑的阶段人们完全无能为力 , 只能一概忽略不计 。

例如 , 按照形式逻辑对概念的确定性的要求 , 产权制度或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只有两个标签 , 要么是公有制 , 要么是私有制 。 人们从没有想过 , 产权制度或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可能既没有纯粹的私有制 , 也没有纯粹的公有制 。 人们从没有把关心的焦点放在制度所表现的公有的程度或私有的程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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