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法院】陕西4人合伙盗窃尸体未遂被抓 主犯被判1年6个月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礼泉法院宣判一起盗窃尸体案)

  近日 , 礼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郭海忠盗窃尸体案 , 对被告人郭海忠以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判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 被告人郭海忠所有的陕J3L981号上海华普牌小轿车1辆及车钥匙及遥控器各1个 , 上缴国库 。 实行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 被告人郭海忠所有的陕J3L981号上海华普牌小轿车1辆及车钥匙及遥控器各1个 , 上缴国库 。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 , 被告人郭海忠让李生伟(在逃)给其邻居李军军侄子配阴婚 。 2017年6月20日22时许 , 李生伟驾车叫上郭海忠 , 并接上张红仓(已判决)及一中年男子(身份不详 , 在逃)购买了铁撬和编织袋等 , 来到事先采好点的礼泉县烽火镇东风村公墓旁欲行盗窃尸体 。 李生伟驾车远离现场等候 , 郭海忠在现场周围望风 , 张红仓及中年男子挖掘新坟盗窃尸体 。 次日凌晨3时许 , 张红仓及中年男子挖出一具女尸用编织袋装好准备运离时被人发现 , 三人扔下尸体逃离现场 , 后被礼泉县公安局抓获 。 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脱离监管被礼泉县公安局网上追逃 。 期间 , 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8年10月25日该案经富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郭海忠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5000元;二、作案工具 , 被告人郭海忠所有的陕J3L981号上海华普牌小轿车1辆 , 黑色车钥匙1把 , 黑色车遥控器1个 , 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同日 , 陕西省富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郭海忠移交礼泉县公安局 。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忠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尸体 ,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〇二条之规定 , 构成盗窃尸体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海忠犯盗窃尸体罪的行为及罪名成立 , 应予惩处 。 被告人郭海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 系从犯 。 其在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系累犯 , 且有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之劣迹 , 应从重处罚 。 被告人郭海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其在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 , 被发现漏判本案盗窃尸体罪 , 故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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