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 二 )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 , 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 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 , 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

金融营销如何监管?

相关市场主体需开展自查整改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 , 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 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 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下一步 , 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 , 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 , 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 。 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 , 抓紧开展自查整改 , 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 , 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 。

文/本报采访人员 程婕

八类金融营销行为被禁止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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