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有家暴等情形的建议不设立离婚冷静期

  据中新社电 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在分组审议中 , 有关草案婚姻家庭编的三大问题引发热议 。

  关于完善离婚冷静期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李钺锋委员认为 ,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 以维护家庭稳定 。 据调研 ,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 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 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但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

  他指出 , 一般而言 ,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因此 , 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 从立法技术看 , 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 , 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 , 有待完善 。

  他建议 , 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关于认定近亲属范围

  此前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 ,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媳、女婿 , 视为近亲属 。

  在审议过程中 , 有方面提出 , “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 , 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 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 民法典草案据此将其删除 , 不以“共同生活”认定是否是近亲属 。

  信春鹰委员表示 , 审议的时候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 , 她也持这样的意见 。 “但是现在把这一款全删了 , 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 , 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 ”

  她认为 , 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 。 建议把原来“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 , 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 。 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 , 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 , 不能舍弃 。

  关于婚姻唯一居所共同居住权

  在分组审议中 , 有委员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

  邓丽委员建议 , 在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 , 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 , 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 理由主要是: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 , 也关系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 , 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等 , 非常重要 。 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 , 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

  邓丽说 ,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 , 为了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权利 , 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 , 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 , 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 。 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 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需要、特殊问题 , 所以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家庭居住权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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