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社会公平不容破坏,“枪手”当依法受罚
12月21日上午 ,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科目开考 , 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发现一赵姓考生身份可疑 。 在警方调查下 , “赵某”最终承认自己真实姓名叫余某 , 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 , 是替人参加考试的 。 这是警方官微“@平安黄石”在12月24日发布的消息 。
目前 , 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
请他人代考应该受罚是没有争议的 , “枪手”该当何罪就有些争议了 。 特别是一些“枪手”出自名校 , 要是从重处罚的话 , 就得面临开除甚至刑责的后果 , 难免会让人有种惋惜的感觉 。
其实 , 相关教育法规和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除考试成绩无效外 , 可以视情节轻重 ,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另外 ,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 , 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可见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一样的 。
这样处理符合现实情况 , 无论是请人代考还是给人代考 , 都构成了对社会公平的伤害 。 任何考试都不能纵容作弊者 , 尤其是研究生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 , 号称社会三大考 , 报考人数多 , 社会关注度大 , 事关公民切身利益 , 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实现方式 , 需要特别重视 。
作弊者挑战的是社会公平 , 他们成功一次就意味着公平规则输掉一次 , 意味着社会选拔机制输掉一次 , 动摇的是社会根本 。
能当“枪手”的人想必成绩相当好 , 本身就是公平规则的受益者 , 更应该对自己负责 ,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丢掉诚信 , 甚至可能丢掉自由和前程 , 算下来这笔账很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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