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普法■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如何查阅复制事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 , 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性问题.
很多事故处理民警 , 在遇到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特别是律师等法律专业代理人 , 前来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时 ,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查阅复制范围规定的笼统模糊 , 经常会出现不知该如何应对!
文章开始前 , 郑重声明 , 文章中的观点 , 纯粹是木林个人的一些片面认识 , 争议可能比较大 , 仅用于探讨交流 , 请勿它用 。
一是 , 个人认为 , 民警感到为难、束手无策的原因 , 可能有以下几点:
首先 , 担心自己对相关程序要求落实的不到位 , 工作中出纰漏 , 被专业人员纠住不放 , 搞得自己和单位很被动 。
其次 , 在办案过程中 , 因为实践操作层面与法律设计层面中间会出现的脱节差异 , 甚至于有些规定不明确 , 使得专业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 , 在一些办理程序上 , 容易出现认识偏差 , 从而形成对立情绪 , 甚至引发恶意炒作 , 形成舆情事件 。
第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 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 自然会因代理人个人能力素质的不同 , 会出现一些不择手段的情况 , 让办案人员防不胜防 。
第四 , 不给看吧 , 担心违反规定 , 受到投诉追究;给看吧 , 又不知道该给查阅复制哪些材料 , 担心给错 。 于是 , 会出现两种极端 , 要么 , 就是给看的不够;要么 , 就是给看的太多 。
二是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查阅事故案卷时的相关规定 , 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这两个条款上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 , 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 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交管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 , 应当加盖交管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 , 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 ,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 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 , 交管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进行查阅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 , 交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 , 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三是 , 将上述两个条款 , 可以分解、细化成以下几个要点:
①.证据和证据材料原本不是一个概念 。 证据 , 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 经过了民警的查证判断 ,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运用了的证据材料 , 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 。 证据材料 , 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 , 是指一切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 , 有些用于了责任认定 , 有些没有用于责任认定 。
②.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 , 收集到的 , 与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关的证据材料 , 原则上都应该附卷 。
③.事故责任认定 , 是民警对所收集到证据材料 , 综合进行判断和运用的结果 , 这里面就会出现 , 为什么要采用这些证据材料 , 为什么不采用哪些证据材料 , 应有相应的说明理由 。
④.证据材料 , 不完全等同于案卷材料 。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规定 , 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案卷 , 包括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其他材料 。 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 , 正卷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 副卷主要包括内部审批文书、案件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
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的范围是:仅限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 证据材料中涉及国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 也不能被查阅 。 工作中的不应对外公开的工作秘密 , 也应该被限制查阅 。
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的时机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 。 这个“后” , 没有说明时间的具体起始点 , 是否可以说 , 从收到事故认定书时起 , 就可以申请查阅案卷证据材料 。 可以查阅的这个时间段 , 应当是在案卷的整个保管期间内 , 都可以前来查阅 。
⑦.《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对案卷的保管期限作出规定 , 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 , 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案卷不少于3年;一般程序处理事故案卷不少于20年 , 交通肇事人员被终身禁止申请驾证 , 以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事故案卷 , 应长期保管 。 案卷依法销毁的 , 应当有相应的审批和记录 。
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查阅时 , 代理人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 要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 , 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 。 具体内容 ,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 将需要的全部内容 , 逐条列出来 , 并不一定要准确的名称 , 只要能够对应到相关材料即可 。
木林普法■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是否能用“全部”这个词代替?没有明确规定 , 但从申请书的设置来看 , 应该是不可以 , 否则违背“具体”这个词的规定 。
⑨.被申请的对象应是办案单位 , 同意批准的也是单位 , 由单位指派办案民警提前联系申请人以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 , 并安排在指定地点查阅相关内容 , 查阅的范围也是以申请为限 。
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复制的材料上 , 交管部门应当注明复制时间 , 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对于要求拷贝复制音视频资料的 , 可以复制相关提取登记表和材料目录 , 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查阅 , 从字面上看没有规定 , 应当防止在查看、复制期间出现损坏等容易被怀疑的情况 。
四是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到底能够查阅哪些材料?复制带走哪些材料?
之前 , 我准备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制式目录内容 , 再结合相关的真实事故案例卷宗 , 来完成该部分内容 , 写了一半之后 , 我感觉那样写不合适 , 还是要多讲原则 , 少谈细节 , 更不设框框 。 原因是:
①.虽然行业标准细化了相关内容 , 但每份案卷中的实际内容并不尽相同 , 太过于细节化描述 , 反而起不到指导作用 。
②.现代社会的发展太快 , 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断 , 变法修律、红头文件变更平常做法的事情 , 也比较多 , 把握住了大原则 , 细节再改 , 都不会影响正常判断 。
③.甚至于在某些情况下 , 写的太细的话 , 个别人按文索骥 , 要求查阅 , 但民警的案卷中却没有相关内容 , 这样可能会给大家带来麻烦 。
所以说 , 通过之前的分析 , 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请查阅案卷证据材料时 , 可能查阅的事故案卷证据材料的范围 , 木林试着小结如下:
①.不能查阅复制副卷 , 也就是事故办理过程中 , 产生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讨论记录 , 相关工作记录 , 等行业标准中规定的 , 副卷内容中会出现的十五种文书 。
②.不能复制正卷中的法律文书 , 当然了 , 因为之前 , 相关文书都已经给过有关当事人了 。
③.以事故案卷文书正卷中的证据材料为基础 , 按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申请中列明的范围为选择重点 , 再将申请查阅范围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对方当事人隐私、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以及不应当公开的工作秘密内容排除掉 。
④.在死亡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中 , 有一个证据公开程序 , 当时公开的证据以及后续补充调查所获得的证据 , 公开时依然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对方当事人隐私、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以及不应当公开的工作秘密内容排除掉 。
⑤. 对于事故又出现被重新调查认定的 , 证据材料的查阅方法 , 和前面的补充调查相同 。
⑥.需要说明的 , 一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 并不一定会向对方保密 , 除非这些内容涉及个人的家庭隐私 , 且与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的损害赔偿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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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普法■当事人想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时,办案民警,能给你看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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